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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2018年06月12日 12:3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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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主题发言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专门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党和国家对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

两年多来,全国各级法院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客观讲,执行工作碰到的许多问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执行难”反映的是有关制度缺失、治理能力不强、社会法治意识淡薄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欠缺等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协同推进。12位委员的发言,既肯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也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加强统一领导、完善制度设计、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结合大家的发言,我提几点建议:

一、 坚定不移发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破解“执行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各方资源,协力攻坚克难,以此实现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完善协作联动机制,总结提炼好的地方做法善加推广。同时把政治和制度优势与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发挥政治优势,坚决打破财产登记、市场监管、征信建设、执法监督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推动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让查人找物难、资产处置难、案件管理难、联合惩戒难等问题都得到破解。

二、 坚定不移推进执行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机制供给不足。为建立确保生效法律判决依法得到执行的长效机制,建议:一是完善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对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财产信息库,同时从制度上限制企业多头开立账户,限制市场主体超额度使用现金,以防范其转移财产。二是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对失信和欺诈转移财产的,应设定严格惩戒制度,以立法防止和惩戒恶意债务人借助欺诈性转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行为。三是修改完善现行的破产制度,加强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将“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导入破产程序,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渠道。四是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降低拒执罪门槛,加大对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完善执行救助制度。

三、 坚定不移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创新。一是财产查找上探索利用悬赏方式等,鼓励律师、公正、仲裁等社会力量协助查人找物,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扩大查询范围。二是执行标准上合理区分界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对“执行不能”案件探索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执行救助上进行类案分析,积极利用保险机制消化“执行不能”案件。同时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体制。

四、 坚定不移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在破解“执行难”过程当中,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觉执行的比例,优化执行工作社会环境。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市场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讲清“法院执行工作不能完全解决市场风险问题”这个道理,不应将市场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执行难”。对法治意识的培育,还要从小学教育抓起,通过长期的教育引导,让诚信守法逐渐内化为一种全民信念,成为一种全民习惯。

五、 坚定不移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和监督。执行权是一项重要权力,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权力的规范,防止滥用职权,克服执行中的暗箱操作、执行不作为、执行乱作为。加强执行工作精细化管理,确立区分不同种类、不同情况案件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合法有效。同时,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的公开化,以公开促规范,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努力构建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执行工作的监督体系,确保每个执行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此外,加强执行岗位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执行 执行工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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