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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调整,民主党派成员有这些建议

2018年06月22日 08:53 | 来源:团结报团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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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调整,民主党派成员有这些建议


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 这标志着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个税调整,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多年来,不少民主党派成员,就这一议题展开持续建言,有的着眼于起征点提高,有的聚焦于征收主体,有的希望形成长效机制。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建议吧!

关于个税调整,民主党派成员有这些建议

民革江西省委会原主委陈清华: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税

目前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忽略了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以一个家庭为例,如只有一人有工作,其每月工资薪金15000 元,则需每月缴纳1870 元个人所得税,如有两人工作,各自每月工资收入7500 元,虽然合计仍然是15000 元,但每人只需缴纳295 元个人所得税。相比之下,明显前者养家的压力更大。

建议设置家庭免税项,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扣除。例如,目前个税起征点是3500 元,假设一对夫妻要抚养两个孩子,则家庭人口为4 人,每月免税额为4 ×3500=14000 元,年免税额为14000 × 12=168000 元。

民革中央委员钟茂初:建立动态个税调整机制

为什么每过三四年就要调整一次个税起征点?立法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但个人所得税这些年来经历多次调整,从最早的800 元到目前的3500 元,现在即将进行第五次调整。建议建立动态的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机制,节约立法资源。比如,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每五年调整一次。设定了一个动态的调整机制后,没必要每过几年就通过立法来调整一次,从而节省立法资源。

民革广东省委会原副主委李崴:用大数据加快推进改革速度

目前主要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单位,而不是以一个家庭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单位,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完全依据收入多少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譬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月需要支付的房贷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做必要的考虑与扣除。不少发达国家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按家庭征收面临家庭结构复杂这样的困难,但现在大数据管理技术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可以加快推进速度。

民盟中央原副主席郑惠强:建立起征点动态调整机制

2006年、2008年和2011年,我国三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阶层的税负、改善了收入分配调节中的不公平状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当前执行的3500 元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起征点明显偏低,需要尽快予以调整。

为保持工资薪金所得费用起征点与收入水平相衔接,建议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同时,应加快建立工资薪金所得费用起征点动态调整机制,将起征点与全国收入水平、物价涨幅等挂钩,根据收入、物价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纳税人群的基本稳定。

民进天津市委会副主委范小云:个税调整应兼顾征管与公平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加快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只是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环节,要在改革中实现政策的综合效应,就应以组合拳的方式实施综合改革。比如,应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家庭平均收入的问题,个税征收不应“一刀切”,应根据国际惯例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家庭平均收入的确定来公平税负,有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应保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拥有长期效果,并将此作为一个动态的税制调整机制固定下来。在费用扣除方面,要能够考虑基本生计费用的扣除,也就是社会成员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需承担的、合理的大额支出,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基本居住条件、家庭赡养等基本生计而承担的、合理的大额支出。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调整 起征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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