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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思想不转变 科技成果难转化

2018年07月03日 15:54 | 作者:罗永章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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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参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就其中几条关键条款提出的意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相关问题我还曾通过政协提案多年呼吁。据我所知,修订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表面上看是该法还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但背后的真正原因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重视不够、思想保守、缺少担当。为此,结合本人近20年来从事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教训,提几条建议:

一是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落实,制定和建立顺畅的转化机制,科研人员职称评选、评定和考核机制,最大程度地调动其创新创业积极性,使优秀的科研成果不再沉睡。从整体来看,我国高校科研人员还是比较“偏爱”发论文,但真正懂得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多。而且在大学和科研院所里,从事转化研究的科研人员受重视程度不够,现行的职称评价体系过于强调论文的发表,转化研究成果在评职称时难以作数。近年来,我国研发投入在快速增长,2017年达到1.75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但确实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国家花巨资购买昂贵的进口设备和耗材支持研发,有一部分最终只是转化为投往国外杂志上的论文,却没有对改善国计民生发挥什么作用。这样的科研只完成了“钱到纸”的转化,却没有实现从“纸再到钱”的良性循环,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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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改变目前盛行的“唯论文论英雄”的单一化考核标准,建立“以实质贡献论英雄”的多元化考核机制。尽快出台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的人才实行多元化、动态考核,尤其是应该加权量化科技成果转化在职称评选、评定和考核中的比重,最大程度的激发创新和转化活力。例如,不能用理科的思路去考核工科,更不能用文科的标准去考核理工科。可借鉴二战后日本的做法,他们当时的策略是在基础科学上效仿、跟踪美国,同时利用美国的基础科学发现,重点发展本国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即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后再反哺基础科学,所以才有了今天日本科技的发达和国力的强盛。

二是将可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排查和筛选,加大力度扶持对改善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项目,尽快转变成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有些地方高校、科研机构众多,孕育了很多高科技成果,但多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却不乐观,一个主要原因是软环境建设跟不上。比如政府部门看好的科研项目,一个操作层面的办事员就能给拖黄。根据国家科技、民生的需要,很有必要将带动产业、引领科技潮流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纳入顶层设计,正确方向的确立是高效率创新的关键。因此,开展项目管理和筛选,挖掘科技成果转化潜力,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有助于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高且前景好、利国利民的科技成果高效率转化。

三是尊重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由以下三个主要部分组成:重大基础科学发现、应用型(包括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研发和市场推广应用。政府对这三方面的扶持应符合科学和市场规律,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的后续支持力度,包括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免税赋、市场引导等。这将有助增强创新转化企业与科研部门的再创新、再转化的动力,实现企业与科研部门的资金良性循环。尤其是政府应该算大账,而不是算小账,比如对产品和技术的定价、招标要合理,绝不可机械地采取低价中标(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原则,更不能不作为,阻碍创新科技成果服务于民。否则,不仅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老百姓不能及时享受到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福祉,而且会极大挫伤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另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诚信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处理不好可能会走向法律诉讼,这必然会导致广大科技工作者对科技成果转化望而却步,不敢贸然进入这个领域。为此,政府要完善社会诚信和司法体系,为科技成果顺利转化“保驾护航”。

四是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难题。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投入非常大,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方式,尤其是通过政府的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同时设立保险、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科技金融体系,为更多的社会资金在周期长、投入大的项目中提供自由选择、交易和获益的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良性循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学技术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希望各地政府、广大科研人员和企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想干事、会干事,才能干成事。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抗肿瘤蛋白质药物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编辑:秦云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法 领导干部 论文 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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