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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犯罪 亟待多方合力

2018年07月05日 09:42 | 作者:彭波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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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相关案件接连宣判、钱宝网实际控制人主动投案自首……随着昔日明星投资平台纷纷垮台,互联网金融潜藏的高风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姜淑珍4日表示,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近年来,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也愈来愈大,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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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当日通报了2017年全市金融检察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820件1480人,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均有所上升,其中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项罪名共有694件,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4.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增长迅速,审查起诉案件数达302件817人,同比分别上升26.63%和40.47%。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大要案有所增多是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姜淑珍表示,在“e租宝”案等大要案中,多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制造一定数量的公司群,波及多个地区。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此外,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因为集资成本消耗巨大以及投资失败等,导致追赃减损极其困难。

证券类案件则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为传递型“老鼠仓”案件。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的证券犯罪审查起诉案件主要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等。此类案件普遍涉案金额巨大,非法获利金额高,且取证难度大。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利用信息优势的证券犯罪嫌疑人从以往的自我建仓操作逐步升级,多采取信息传递的方式,让他人进行实际交易,因此证券犯罪尤其是在“老鼠仓”案件中共同犯罪数量较多。

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使得金融法律规范对金融新业态如互联网金融等规制相对滞后,比如P2P平台、虚拟货币等都曾因规范缺失出现无序发展的状况。除互联网金融外,其他一些高风险资本运作模式也缺乏相应的法规规范,尚未形成行政法、刑法的有效衔接体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还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非法集资案、证券犯罪类案件等多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争议,对“知情人”“内幕信息”等的确认尚有一定分歧。

姜淑珍建议,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全方位行政监管模式并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职权,确定统一、协调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防止金融风险跨业、跨市场传递。在司法方面,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争取建立跨地区的协作取证机制,形成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同时,还应加强金融监管、司法机关的协作互动,形成涵盖金融监管机关和公、检、法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全方位互动风险防治格局。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金融 案件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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