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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凤:民主监督筑起校务决策的透明通道

2018年07月11日 15:08 | 作者:田凤 |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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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信息与数据统计研究所副所长 田凤

民主监督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证。实行民主监督,是教育过程中各相关主体享有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科学决策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民主监督,权力就可能走向腐败,决策就可能变成专断。民主监督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保障学校科学民主决策和实施的良好机制,特别是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等。

建立健全校务公开报告制度。校务公开是接受民主监督的前提,是教师、学生、家长获得知情权、参与权的基本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要“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校务公开首先是事前公开,在重要决策之前听取各方意见,广集民意、广集众智,使决策议题被广泛知晓,得到理解和认同,提高决策议题的水平和质量;其次是决策之中要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不同意见、不同声音得到表达,防止偏听偏信,使民主决策流于形式;第三是决策之后要广泛宣传、介绍或解释,增加大众对决策内容的了解程度;第四是对决策实施的结果要公开报告,使政府、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公众等教育利益相关者有根有据地了解、认识、监督和评价学校的决策成效和办学水平与质量。学校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真正做到“有来有往”。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应进一步探索学校社会报告的机制,既适时发布学校发展过程中的程序性、即时性信息,又定期发布学校发展的阶段性报告、总结性年度报告,让社会更多更深刻地了解学校的发展轨迹、经验与成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媒体技术的兴起,除了校园网站、会议、公示栏以外,要积极探索利用新型社交媒体,利用大数据时代教育信息的数字化发布机制,线上线下结合,不断提高校务公开水平和社会监督质量。

建立健全教代会、学代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广大师生是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教代会、学代会则是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载体和渠道。学校要防止和避免教代会、学代会成为走过场、空架子的装饰,应明确教代会、学代会的功能、职责与审议内容,严格审议、讨论、表决的程序,确保事关师生权益的事项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学校要充分发挥好教代会、学代会的监督主渠道作用,凡是涉及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必须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在教学改革、制度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群策群力;在决策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接受师生监督。学校还应保障广大教师、学生的实际参与,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形成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学校的决策和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逐步实施和推广具有中国特色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密切学校和社会联系、解决教育管理问题的一种新型管理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虽然并不是一个权力机构,但对密切家校关系、社校关系和学校事务宣传推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不少学校存在监督不力甚至监督缺位的现象,对校务监督委员会重视不够,理解不够,认为其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学校不应把校务监督委员会看成是一种负担,或是一种麻烦,而应看作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助手、信息来源和有力支撑,看成是获得社会资源、获得社会支持的重要力量。为此,学校首先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一支过硬的校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各学校要依法选好人,校长要把热心教育事业、政策水平高、公益心强的同志选进来,要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督委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其次,学校要明确权责,注重实效,切实发挥校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校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充分发挥其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良好内外部环境的作用,还要重点对学校人、财、物及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要督人、督财、督物,要以合适的方式参与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大活动。再其次,为避免校务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各学校要制定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方案,建章立制,认真履职,要形成长效机制,使校务监督委员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在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应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参与、促进、助学、评估等作用,家长委员会也应具有重要的监督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的重要职责和功能。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学校 监督 校务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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