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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郑军: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2018年07月30日 10:25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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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郑 军

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更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试金石,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将成为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在全国范围内、更加宽广的领域、更加复杂的行政执法中进一步探索,建立更多的综合执法部门,实现综合执法的大面积覆盖,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笔者认为,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全面建立层级分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综合执法机关的体系化和规范化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先决条件。建议在省级以下将原有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再进行整合,设置对应的民族宗教、内务司法、法律事务、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资源与保护、农业与农村问题、外事、华侨事务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省级及以上进行对应,也分别设立上述九类事务的综合执法监管机关,对下级综合行政执法进行对应的监管。借鉴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做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覆盖和针对性,机构更加精简灵活。在横向上避免出现交叉重合,纵向上集中对综合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对应监督管理,真正实现权责统一,有权力必有监管。将过去试点过程中的杂乱综合进行系统化地规整,形成一个科学完备的综合执法体系。

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清理和编纂。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有效监管的依据。首先,要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应该将本辖区内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进行汇总审查,对于互相矛盾,与上位法、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违背的地方规章统一进行清理和整改,使得各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能依据统一有效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其次,应该从宏观角度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或者基本法律,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而保障对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管有法可依。

实现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和综合执法机关的专门化。首先,实现人员的专业化和协调性。综合行政执法是贴近执法一线的技术性行政行为,因此应该挑选专业性强的人员,建议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及其监管机关时可以从原本具有执法权和监管权的机关进行人员和设备的抽调,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原来具有执法权力机关的联系,既节约成本,也使得综合执法及其监管行为能够有序开展。其次,明确和巩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地位,与行政审批及管理部门划清界限,除了要求出具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清单之外,还要要求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权力清单进行一一对应并公示,以此倒逼执法机关将执法权限具体化、明朗化,也能防止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横加干涉,使得权力清单不仅是当事人的有力武器,也成为执法机关防止其他机关干预执法的依据。

强化对综合执法机关的监督。综合执法机关权力大、事务多,对群众的生活影响比一般机关更加直接真切,应该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首先,在建立综合执法监管部门的同时,还应该专门派出监管人员到各个综合执法机构常驻,随机跟随执法人员外出执法(但是监管人员不得干预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做到全程监督,及时将执法一线的情况如实反映到上级监管部门。其次,监管机构应该高频率、不定期进行监管执法调研考察,积极了解执法情况,给出相应的监管意见,以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报告给执法机关的主管政府部门进行处理。最后,应该建立执法评价系统,定期通过执法影像汇总,由监管部门专门进行效率、文明、合法性审查和评价。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形成高效信息公开共享体系。执法信息是执法机关执法和裁量的依据之一,同时也是执法机关对群众进行现实法律普及的一种手段。一方面,应该建立内部信息公开系统,利用高速共享的互联网技术,将原本执法机关有权获取但是需要经过特定程序的信息储存在网络中,赋予有权机关相关资质权限,直接获取信息,免去实体交涉的烦琐程序,从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实现执法过程的外部公开。将执法方法、执法过程、执法依据在网络公开,将不涉密、不涉及隐私的执法影像资料在互联网公开,通过互联网实现教育大众,加强群众社会监督的目的。

(作者系民革党员、长江大学副校长)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执法 综合 行政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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