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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河北省委会建言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

2018年07月31日 10:30 | 作者:江汉冰 李建君 胡亚会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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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共行为拴上文明链子 

——民革河北省委会建言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纪实

记者 江汉冰 通讯员 李建君 胡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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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民革河北省委会收到一封感谢信,发信方是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信中说,7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下称《条例》)正是得益于民革河北省委会的调研和建言。

那么,民革河北省委会为《条例》的出台做过哪些调研,又为增进社会文明提过什么建议?本期调研在线栏目带您一探民革河北省委会的调研和建言历程。

依托社会法治优势

瞄准公共文明立法

中国是五千年文明古国,素来被称为礼仪之邦。但令许多人不解的是,正是这个高度重视文明和礼仪的国度,近年来却常被贴上“不文明”的标签。2016年初,民革中央成立“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调研组,由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带队,先后赴陕西、山西、四川、上海、吉林等地开展调研,并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全会就此作重点建言。

民革中央的行动,给各地民革组织作出垂范,不少地区就社会文明领域的法制建设展开探索,这其中就有民革河北省委会。

民革河北省委会认为,文明程度既是现代社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尺,同时又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社会文明程度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这其中除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习俗、城乡差异等多方面因素,行为规范刚性缺失、立法不够精准,也是社会文明不彰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法治是民革参政议政的重点领域之一,法治精神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也是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保障。如何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国外及国内现有部分城市关于文明的立法有何经验得失?地方立法怎样在促进社会文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民革河北省委会于2017年6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国内外有关文明立法进行了深入研究。

历经半年时间,组织多方力量,民革河北省委会调研组多次组织城管、交警、法律专家学者等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于2017年9月初赴浙江杭州、宁波等地就如何以法治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最终形成了《关于以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议》这一调研报告。

对比国内国外立法

分析现实困境问题

民革河北省委会在调研报告中指出,不文明行为需要刚性束缚,通过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是强化社会治理养成良好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只有进行文明行为立法,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现象,依靠法的强制力对不文明行为加以约束,才能让不文明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树立起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敬畏意识,进而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养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民革河北省委会这一结论来自对国外文明行为立法的研究和国内整体文明立法行为的考察。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各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以立法方式规范不文明行为,提高公民的文明程度。比如,新加坡的法律对个人行为进行了非常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其“鞭刑”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和惩戒作用显而易见;再如,在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到5美元不等,虽然数额不大,但是处罚记录将会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国内,深圳、武汉、青岛、杭州、宁波、厦门等地陆续出台了各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贵州则出台了首个省级促进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这些立法效果是明显的,他们使各地文明城市建设走上了法治化、常态化轨道。

民革河北省委会同时发现,各地文明行为立法也有其特色,比如,杭州着重以调研方式明确立法需求,宁波立法整体特色为层次清晰、结构严谨、德法并治,深圳出现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表述,武汉首次把“家庭文明”写进立法等。

分析各地文明行为立法,民革河北省委会认为,各地的文明行为条例或规范对象过窄,或独创性条款不多,或刚性措施不足,或与上位法契合不够,有待进一步改善。而在法律执行方面,也存在不好操作、力度不足的问题。

结合河北地域特色

精准建议取得实效

结合调研成果和分析结论,民革河北省委会就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提出八条具体建议。

调研报告指出,一个地区的文明行为条例其调整对象不应仅限于“公民”的范畴,在立法中要体现“精”“准”,立法结构体系要符合本地实际,立法应有必要的刚性,立法中应认真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文明行为的规范以避免冲突,要综合考虑立法的制度设计,立法过程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要强化立法后的落实执行问题。

2018年初,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对调研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带队与河北民革调研组的领导和专家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调研组成员对整体结构、具体内容、如何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批准实施。《条例》共有三十条,主要分为组织协调机构、文明行为准则、社会组织和执法部门职责、法律责任四部分。《条例》规定了十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规定了十五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六项倡导的公共文明行为。这是河北省省会关于公共文明行为的第一部立法,在全省也是首部,标志着石家庄文明创建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在发给民革河北省委会的感谢信中,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写道:在该《条例》起草制定期间,得到了民革河北省委会专题调研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此,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向民革河北省委会和专题调研组的甄树清、梁立敏、李树国、宣建新、张晓鹏、刘华、杨彦兵、冯健、张剑莽等各位领导和专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文明 立法 民革 河北省 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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