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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以攻坚的行动保障教师待遇

2018年08月03日 16:38 | 作者:熊丙奇 |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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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调研督查情况汇报,强调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都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尤其要加快进度,各地要定期向教育部、财政部报告落实情况,国务院适时开展督查。会议要求,要及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于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到现在为止,我国包括发达地区在内的不少地区尚未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国务院这次常务会议提出“限期整改达标”的要求,是对实现这一目标进行最后的攻坚。

落实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这一规定,在我国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难题。对于发达地区,是“非不能也,实不为也”。以这些地区的财力,依法保障教师待遇,根本不应该存在什么问题,但调查显示,有的发达地区教师待遇与公务员待遇相差颇大,落实法规的情况较差。其背后的原因是,当地政府部门在进行决策时,公务员们不愿意教师与自己的待遇平起平坐,而对于地方政府不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的做法,没有问责机制。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与之对应,就需要完善问责机制,严肃追究没有依法履行责任的地方政府的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岛等偏远贫困地区,则存在“实不能”的现实。我国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因此县级财政实力就决定了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教师的待遇就偏低。这种经费保障机制是导致义务教育存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已明确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统一标准,并由省级财政和重要财政保障,但占义务教育经费大头的教师待遇部分,还是由县级财政保障。继续实行这种经费保障机制,对于贫困地区来说,教师待遇问题将难以得到彻底解决,即便做到本县范围内与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一致,但比邻近县、其他地区的教师待遇低,也会令教师对待遇不满,还会导致优秀教师“人往高处走”流失。我国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乡村教师,就是被城市学校、经济发达地区学校用更好的待遇条件作为吸引,像“割韭菜”一样割走的。

要解决这些地区的教师待遇问题,就必须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对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做到省域内教师待遇标准一致,并提高乡村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事实上,从近年来解决教育投入的重大举措看,比如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的4%,实施农村特岗教师计划,都是强化省级财政统筹与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结果。结合我国教育发展现实,我国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时,首先要求实现县域内均衡,而要让所有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从长远看,需要推进省域内的均衡。

在我国一些地方,提高教师待遇还存在重物质投入、轻软件(师资)投入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确实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包括对乡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可是从投入结构看,很多新增教育经费用到了建漂亮校舍、配先进设备上。发展教育当然需要硬件保障,可是只重视硬件建设,没有使用硬件的教师,硬件如何发挥作用?对义务教育的监测显示,我国义务教育学校存在图书馆、实验室等教育资源闲置或浪费的问题。因此,必须优化投入结构,意识到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要高度重视人的投入。对此,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必须保障教育合理投入,“严禁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把教育经费的每一笔钱用到关键处。”这对于办好我国基础教育、形成基础教育良好的生态至关重要。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教师 待遇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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