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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不看老人将被督促探望

2018年08月07日 15:22 | 作者:赵红旗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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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不看老人将被督促探望

河南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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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文/图

老人被子女送到养老院后,哭着喊着要回家,想和子女在一起……纪录片《养老中国》中的这一幕,催下了不少人的眼泪。7月27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子女探望父母等精神赡养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这样伤感的场景,在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下,河南省将会越来越少。

这部地方性法规历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50余次修改,终获通过,共8章60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总结了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对老年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均在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了回应,依法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立法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

老年人在家养老,最开心的莫过于和子女说说话、聊聊天。然而,子女往往为了生活或事业在外奔波,顾不上探望老人。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首次提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就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二审时,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获得通过的条例为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的子女设下了限定条件: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和审议稿不同,条例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的住院期间的护理假进行了修改,由“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修改为“不少于20天”,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明确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处罚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被处罚人的个人信用档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秦胜军告诉记者,条例是依法保障全省老年人权益、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标志着河南省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在全省老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省作为全国人口大省,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发展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空巢老人多、失能老人多的突出特点,立法能够助推老龄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处长李本谦说,截至2017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569万,占常住人口的16.4%,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974.08万,占常住人口的10.2%,80岁以上高龄老人163万,失能半失能老人250万。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760万,占常住人口的17%,2050年将达到3200万,占常住人口的33%。

养老服务设施将成住宅区标配

“条例通过了,养老服务业在法律上就有了‘真金白银’的保障。”不少老年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条例解决了他们关心的经费、设施等热点问题。

条例规定,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针对社区养老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每县至少建1所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老了最怕有病。”老年人最关心的医疗问题,在条例中也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城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1次免费常规体检,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者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还加入了“鼓励减免相关费用,提倡为老年人义诊”的内容。

事实上,近年来,老年人选择去养老院养老呈增长之势。截至目前,全省运营类养老机构3300余家,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1100多家,各类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1万张,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33.2张。

如何监管好这些养老机构?条例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

与审议稿相比,条例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处罚上限从3万元修改为20万元。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条例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有上述四种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彰显民意确保老有所养

《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是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比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早6年。

28年来,《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促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条例一些内容已严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人口发展的实际,其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不少不一致的地方,废止《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启动重新制定《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显得十分必要。

2017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调整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2017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7月27日上午表决通过。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勤说,条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今年6月8日至9日,张学勤专门就条例修改草案二审稿主持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意见。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审议修改稿。

张学勤认为,条例表决通过后,实现了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养老问题,关注保障老年人权益,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李本谦说,省民政厅将组织全省民政老龄部门认真学习条例主要内容,开展普法培训,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人熟悉和了解其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切实保障好、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下发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分解任务,积极督促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落实。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老年人 养老 条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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