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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禁止进口携带日本等三国猪及制品

2018年10月11日 20:12 | 作者:蔡岩红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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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公告,鉴于保加利亚、日本、比利时出现猪瘟疫情,我国将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日本及比利时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公告称,8月31日,保加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保加利亚瓦尔纳州(Varna)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9月9日,日本岐阜县发生1起古典猪瘟疫情。14日,比利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发生2起非洲猪瘟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部门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这三个国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这三个国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公告明确,公告前启运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这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据了解,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猪主要通过接触病毒或者污染物或被感染的蜱叮咬后而感染,潜伏期为15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重点防控的外来病。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三国 野猪 产品 禁止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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