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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普通话要协调好相关法律关系

2018年10月16日 10:2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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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族和宗教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杨小波:
推广普通话要协调好相关法律关系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大力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在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是一项关乎“情”、关乎“理”、关乎“法”的工作。

杨小波

杨小波 人民政协报记者 姜贵东 摄

从广西调研中感到,推广普通话遇到的最大认识问题,还是如何处理好推广普通话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关系问题。我以为,协调处理好推普工作涉及的“情”“理”“法”问题,根本还是在法,应当“以法明理”,“以理通情”,梳清各层面认识。我就三个法律适用的相关关系提出几个问题。

一、 《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具体实践中应该依据怎样的原则落实好相关要求、分别做好推广普通话和使用发展和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二、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如何处理好执行上述规定与完成2020年全国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0%的攻坚任务之间的关系?

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三项规定。规定一:“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如果仅仅是权利而非义务,该法的要求能执行到位吗?规定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民族团结”。那么,如何理解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情境?规定三:“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如果警告无效,又怎么保证有效制止干涉行为?

编辑:刘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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