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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迷奸药打保健品幌子逃避制裁

2018年10月29日 07:38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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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药’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时杰表示,从药理学方面来说,三唑仑和氯硝西泮都属于苯二氮䓬类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失眠的治疗,长期使用会出现过度镇静、认知损害、耐受性、依赖、撤药症状、共济失调、跌倒、运动反应性和协调性减退(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器时特别要小心)等。

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在2018年更新的精神活性类物质目录中,三唑仑和氯硝西泮都属于Ⅳ类管制药品,而根据我国2013年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三唑仑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成瘾性高于二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因为起效迅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迷奸药,实施对他人的伤害。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三唑仑如在脱离医用目的下使用,属于合成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三唑仑属于刑法毒品类犯罪中的“其他毒品”。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三唑仑达到一定数量,则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有卖家在线指导买家如何用药,刘玲表示,此举有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不影响对其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对于此类药物在网络轻易可见这一现象,刘玲称,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带动网络发展,网络发展催生犯罪的变异与升级。传统犯罪借助于网络技术,在犯罪手段和方法上升级迭代,造成巨大社会危害,但由于网络隐蔽性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侦破犯罪、收集相关证据。

针对此类药物在网络泛滥,刘玲也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对于网络上发生的管制精神药品不法销售等行为,应当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同时,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文中彭斌、张达均为化名)

——新京报调查组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网售迷奸药 打保健品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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