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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文化中的“美善合一”

2018年11月22日 17:21 | 作者:高天民 | 来源:中国美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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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文以载道 美善合一

我们身处一个以视觉文化而不是以印刷文化为主导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艺术的创造正在被视觉的、影像的逻辑所改变、所左右。在这种与以往不同的文化语境中,除了那些能够被法律、法令所约束、所控制的空间,还存在着一个法律与行政命令效力之外的伦理道德领域。在这个领域内我们看到了璀璨的繁星,也看到了无底的黑洞……我们深知,它的指向始终是人心、自我。

自三国曹丕承继荀子的“文以明道”的思想,将文章之事升华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且承“千载之功”之后,又经过唐韩愈“文以贯道”的思想最终形成宋周敦颐“文以载道”的命题。“文以载道”的观念中存在着“文”和“道”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文章或艺术之本体与其所传达的理念之间究竟孰重孰轻。按照周敦颐的说法,“文所以载道也。轮辕饰而人弗庸,徒饰也,况虚车乎”。“文”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于“道”即思想的传达,或者传达什么样的思想。尽管“文以载道”的观念在历史上也经历了“道本文末”“作文害道”的历程,但在宋人苏轼提出“艺道两进”的观念之后得以重新回归其本位,因而才被后人归结为“文以载道,美善合一”。

“文以载道”的观念将“文”与“道”相联系,既是对“文”的要求和重视,也是对文人的道德规约,即文人必须担当大道,以“道”的传达为己任。世界上做任何事情都有各自的行为规约,这不仅是对作为社会的人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基本规则。没有这些规约,社会就会失序,人就会无德。因此,处于社会中的人就必须依照这些既定规约行事,并依这样的规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涉及伦理。同样,艺术中也有这样的规约,因而也就有了艺术伦理。

艺术伦理是艺术家在创作中所呈现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无疑受到了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制约。社会伦理决定了个人在社会中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约,它是构成社会中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社会层级之间关系和稳定性的重要因素。而个人的伦理则是个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或自律,没有这种来自内心的道德自律,不仅个人道德失陷,社会伦理亦将受到威胁。因此,个人伦理既受到社会伦理的制约,也对社会伦理产生影响。

中国传统艺术历来强调“真善美”的结合,而非如西方那样进行学科分类(科学探究“真”、伦理探讨“善”、艺术追求“美”),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的性质决定的。自战国之后,中国文化经过改造最终确立了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伦理文化,它以“仁”为中心建立起一整套的伦理体系和话语。这种强调“仁者爱人”的伦理文化由个人规约扩及社会,最终演化为一种文化伦理。这就是为什么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开篇即强调“夫画者,成教化,助人伦”,由此规约了艺术伦理。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伦理强调整一性与和谐,即个人自由或个人伦理服从于社会伦理,而在艺术中则主张“真善美”的统一。这种以“真善美”合一为价值取向的艺术观不仅在世界上独具特色,而且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这种社会伦理近代以来受到了西方文化观的深刻影响,从而突出了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伦理,进而使中国传统的社会规约从社会伦理转向了个人自由,因而在规约和自由之间产生了纷争。康德将道德伦理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意在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及其纯粹实践理性,这在某种程度上突出了个人的道德实践价值,但在另一方面也鼓励了个人主义的泛滥,由此带来整个社会伦理的失序以及个人伦理的混乱和冲突。特别是在如今的商品经济社会中,个人主义与商品意识合流,加之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碎片化甚至价值缺失,带来了一系列的艺术伦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及当前中国文艺界存在的一些问题时指出,“有的调侃崇高、扭曲经典、颠覆历史,丑化人民群众和英雄人物;有的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以丑为美,过度渲染社会阴暗面;有的搜奇猎艳、一味媚俗、低级趣味,把作品当作追逐利益的‘摇钱树’,当作感官刺激的‘摇头丸’;有的胡编乱写、粗制滥造、牵强附会,制造了一些文化‘垃圾’;有的追求奢华、过度包装、炫富摆阔,形式大于内容;还有的热衷于所谓‘为艺术而艺术’,只写一己悲欢、杯水风波,脱离大众、脱离现实。”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在社会价值缺失之后的个人艺术伦理问题。

艺术与伦理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但总的说,可以分为艺术的内部问题和艺术的外部问题。在外部,艺术受社会诸因素影响而形成倾向,这些倾向反映在艺术家的作品中产生价值分离。在内部,艺术本身的诸要素形成独立的审美,使得部分艺术家沉浸其中而逐步走向“为艺术而艺术”之路。值得注意的是,在艺术内部方面形成了一个基本认识,中国美术从1989年开始发生了从艺术学本体向社会学本体的历史转向,这种转向在相当的程度上又促发了艺术的价值判断从艺术伦理转向了社会伦理。但不管何种倾向,艺术总是由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艺术家所为。另一方面,艺术作品产生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影响人,而艺术家作为一个社会中的精神塑造者和引领者,其价值取向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艺术的伦理问题就是艺术家的问题。

在这里,王阳明的思想可以为我们作为个人的人生意义做一个注脚。他在《传习录》中特别强调了个体的主体性意义存在和价值:“我的灵明,便是天地鬼神的主宰。天没有我的灵明,谁去仰他高?地没有我的灵明,谁去俯他深?鬼神没有我的灵明,谁去辩他吉凶灾祥?天地、鬼神、万物,离却我的灵明,便没有天地、鬼神、万物了;我的灵明,离却天地、鬼神、万物,亦没有我的灵明。”王阳明强调了“我”的主体意义,亦即强调了主体的自觉。但他并非孤立地看待个人的价值和自由,而是把这种价值和自由与天地神明联系在一起并使之产生意义。因此,他把这种自觉称之为“良知”,并由此形成了他著名的“良知之学”。正如他认为的,人的良知来自内心,而推及万物,人只有本持其发自内心的良知,才能知行合一,从而实现作为主体人的道德自觉。


编辑:杨岚

关键词:伦理 艺术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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