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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州3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获刑

2018年11月27日 13:46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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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州3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获刑

    资料图为红外相机记录到的马麝影像。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提供

中新网西宁11月27日电 (记者 罗云鹏)记者27日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获悉,近日,玉树市人民法院对玉树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决被告人公某某某、贡某某某、达某有期徒刑5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9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道歉。

资料图为红外相机记录到的马麝影像。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提供

资料图为红外相机记录到的马麝影像。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提供

据玉树市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后共两次前往玉树市仲达乡邦琼寺附近山区,用铁丝设陷阱非法捕杀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发现捕获的马麝系雌性马麝后(注:雌性马麝不能提取麝香),遂将母马麝尸体埋于附近。

2017年12月30日,玉树市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在现场抓获三名被告人。经宁夏绿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三只马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三只马麝整体价值为9万元。

资料图为红外相机记录到的马麝影像。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提供

资料图为红外相机记录到的马麝影像。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提供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马麝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使用猎捕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三只马麝死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玉树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公某某某、贡某某某、达某有期徒刑5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90000元,用于当地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且三名被告人公开向社会道歉,将道歉刊登于当地区有影响的报刊上。(完)

编辑:秦云

关键词:青海玉树州 非法捕杀马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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