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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明年实施 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2018年12月06日 17:12 | 作者:李华绚 于雯 |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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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华绚 通讯员 于雯)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让电商行业不再是法外之境。近日,石市工商局有关专家,根据公众关注重点和社会突出的热点问题,对《电商法》进行了解读。

微商、直播销售等经营方式纳入监管

在电商领域,微商、网络直播等经营方式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人监管,消费纠纷一旦发生,有些商家直接采取删除好友、拉入黑名单、更换账号等行为来逃避法律责任。

《电商法》将利用此类经营方式的经营主体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除此以外部分卖家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登记。例如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农家自产土鸡蛋、农户自制手工艺品的个体商户就无需到工商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刷单”“杀熟”等行为被禁止

电商交易中,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商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通过消费者反映,市工商局12315热线发现很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针对用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需求进行精准营销,甚至出现“诱导消费”“大数据杀熟”的情况。针对这样的现象,《电商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采取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精准营销,更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结果对新老顾客差别对待,采取“杀熟”行为。

共享单车、订酒店等押金退还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一批资源共享、租赁服务等新业态的出现,这类消费服务多以提前支付押金、预付款的方式进行。但是这些电商企业多是新兴的小微企业,且在收取了消费者的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以作他用的行为,由此就造成了消费者押金难退的现象。例如悟空、小鸣、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就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且难以退还顾客起初支付的押金。《电商法》对于从事押金类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制约,为此类消费服务的押金退还问题提供了保障。

付款成功后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在当前的电商行业里还存在一种“砍单”的现象,许多电商经营者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理由对消费者已经成功下单并付款的订单进行取消。甚至许多电商平台和品牌官网利用格式条款设立“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或者“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等规定来规避自身责任。

在本次立法中明确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督促经营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免除或减轻自身对消费者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该规定的设立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货”销售

针对许多电商经营者打着“代购”旗号制假售假的情况,本次立法大篇幅的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细化规定,从源头对假货销售进行了制约和打击。以权利人举报通知为主,平台监管审查为辅,共同打击线上假货销售。

行政处罚最高罚金可达200万元

“二百万元”这个数字在新设立的《电子商务法》罚则中连续出现了三次,同时也是此次立法中最惹眼的关键字 ,这是监管部门可以用来处罚平台经营者的最高罚款金额。以此警示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们: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督促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自觉进行规范整改,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经营者 消费者 电商法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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