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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霸座”乘客首次被拘留 不少网友为警方点赞

2018年12月07日 07:23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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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霸座女”被拘留 不少网友支持

12月6日,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14时09分,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苏家屯站开车后,乘警接到列车长报告,1号车厢有旅客“霸座”。

经了解,女旅客刘某,22岁,黑龙江省甘南县人。从沈阳站上车准备到熊岳城,上车后没有按座位就坐,而是坐在64号其他旅客座位上。苏家屯站开车后,该座旅客祝某持1车64号车票要求刘某让出座位,刘某拒不配合,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列车员过来劝说无效后,报告了乘警。

面对刘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刘某将座位让出来,均遭到刘某拒绝且态度恶劣,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为了维持列车正常秩序,乘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大石桥站派出所处理。

刘某到派出所后,对“霸座”行为供认不讳。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该消息发出后,多位网友点赞并转发。有网友对乘警的处理表示支持,“干得漂亮,就应该这样,不服管就强制带走,否则太嚣张” 。有网友评论,“给这样的执法力度点个赞!”还有网友认为,“破坏规则的人,该自行承受破坏规则的后果。”

现象

“霸座”行为屡现 广东立法禁止

刘某的“霸座”行为并非首例,但却是第一个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今年8月以来,火车乘客“霸座”的情况频发,列车员劝解无效,甚至有时出动乘警都未能让“霸座”乘客对号入座。

8月21日上午,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乘客孙某霸占一女乘客的靠窗座位,并自称“站不起来”,需要轮椅。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最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被纳入铁路“黑名单”,180天内不能购票、乘坐火车。

9月19日,在从永州至深圳的G6078次列车上,女乘客周某因“霸座”行为受到关注,该女乘客的座位靠过道,但却霸占了旁边靠窗的位置。被霸占座位的乘客投诉后,列车工作人员劝解“霸座”乘客无果。最终,周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处以罚款200元,并被铁路部门限制180天内不能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

此外,也有一些“霸座”事件以列车工作人员调解后,霸座乘客道歉、或霸座乘客补票、或给被霸座乘客另外安排座位结束,霸座乘客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孙某、周某被处行政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款就指向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为治理“霸座”行为,今年10月,《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该条例已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专家

要加大惩戒力度 还要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铁路乘客的“霸座”行为,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认为,作为列车乘客,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此次“霸座”事件中的刘某并没有意识到,要遵守列车上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薄弱。“规定是很明确的,却依然有人违法违规,挑战法律法规。这体现了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不清楚违法违规的后果。”陈艳艳说。

而对于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结果,陈艳艳称,本次“霸座”事件中,乘警采取了强制措施,对刘某的处罚结果也比之前的霸座者要重,原因在于刘某不仅霸占他人座位、拒绝让座,还对列车乘警进行谩骂,危害了公共安全。“乘警多次劝解无效,她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她采取强制措施是必要的。”陈艳艳说。

同时,陈艳艳认为,治理“霸座”行为,除了行政拘留以外,可以将铁路违规者加入整个社会的行业黑名单,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相关联。

此外,陈艳艳也表示,惩戒“霸座”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要加大惩戒力度,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提高了违法成本,让人意识到违法的后果,能有效减少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可在旅客乘车前,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比如在火车票的背面印一些铁路的条例规定,或是在乘客候车时宣传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后果,让旅客在乘车前就知道违法的后果”。

文/本报记者 李涛

实习生 戴幼卿 张夕 郑雪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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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霸座”乘客 首次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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