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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演变和拓展

2018年12月18日 14:2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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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围绕“实施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建言献策。为了筹备会议,全国政协向全国15个省区市派出44个监督性调研组。图为2017年4月,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调研组在国家级贫困县——甘肃省环县耿家沟村田间了解枸杞种植情况。

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围绕“实施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建言献策。为了筹备会议,全国政协向全国15个省区市派出44个监督性调研组。图为2017年4月,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调研组在国家级贫困县——甘肃省环县耿家沟村田间了解枸杞种植情况。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其组织上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但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非诞生之初就是这样的,其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充实的发展过程。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是自人民政协诞生即在1949年的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就明确规定的,并在其后各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实际上是首次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正式将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改革开放初期人民政协职能的明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政治协商的形式履行建国程序,完成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使命。

从1949年第一届政协开始,到改革开放前,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就一直作为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但被明确为人民政协两大职能却是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

1982年1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虽然章程并未对政协职能的提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刘澜涛在关于政协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强调:“根据历史经验,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这实际上是首次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198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更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确立

1982年政协章程修改后的同年12月,党中央制定和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次明确地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党体制”和“政党制度”挂钩,界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并对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作了概括。

与民主党派“参政党”的角色定位相联系,参政议政成为国内政治生活和民主建设的一个新话题。《意见》中围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个方面,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人民政协的作用和工作要求,但参政议政尚未从人民政协职能上加以概括。在《意见》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党中央领导人的讲话和有关文件中都对参政议政有过论述,但还没有将它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加以确定。

根据文献资料,参政议政被提升为人民政协职能加以认识,是在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这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认为:“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1995年1月13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提出《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并明确地对“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995年3月,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这一职能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外国议会和国内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正式将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政协章程修正案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章程正式把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进行表述。

至此,人民政协工作由原先的两大职能发展为三大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得到了规范、完整的表述。

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政协职能的认识

2009年9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切实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先后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政协工作作出战略部署。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其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在全体政协委员中引起强烈共鸣,同时激发了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巨大热情。在政协的全体会议上、在常委会议上、在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在专题协商会上、在提案办理协商会上、以及在调研中、在座谈中等各种场合,人民政协所展现的“中国式商量”越来越散发出人民民主的魅力。

“监督性调研+双周协商座谈会”就是近年来全国政协探索的一种较好的民主监督方式。

十二届全国政协“品牌”工作———双周协商座谈会,一直被社会各界人士所津津乐道。双周协商座谈会是政协协商民主的一大创新,从2013年10月恢复至今,高层次、高密度、高质量协商,坦诚热烈的交流、直接有效的沟通,产生了良好协商实效。许多重要协商成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解决了一些重要问题。

推动人民政协更好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发挥政协作用的重要着力点。以《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为契机,全国政协充分发挥协商式监督的优势和特色,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着力通过调研察看发现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达到了协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目的。全国政协组织开展的各类视察调研活动中,监督性议题逐年增加。在政协重点提案中民主监督性提案的数量也明显增加,并加强了重点提案督办力度。与此同时,全国政协集成运用各种民主监督形式,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专题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中,切实增强了监督实效。

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问题,十二届全国政协连续组织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2017年6位全国政协副主席率队,赴15个省区市的75个贫困县开展监督性调研,持续4个多月,最终完成8650字的调研总报告。

中共十九大后,十三届全国政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时,继续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政协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组织广大政协委员围绕深化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协商建言,加强民主监督。

在全国政协的指导下,地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也在创新中发力。比如,天津、湖北、安徽、陕西等省级政协借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会”经验,以双周或月度协商的形式,在协商中监督,在监督中协商。此外,不少地方政协结合地方发展实际深入开展民主监督,履职成效明显。

回首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演变和拓展,全国政协委员有一个共同的感受:从民主协商到参政议政,政协工作更加务实高效。人民群众的感受则是:政协离自己更近了!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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