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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配套费新规: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

2019年01月02日 15:36 | 作者:刘雅菲 |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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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配套费新规: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

1月1日起,《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与此前一直沿用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仅规范了收费名称,使用范围也有所扩大,并且重新梳理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济南新的减免条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凡在济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济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一些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评估并出具意见后,依据单项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对于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的非住宅单项供气建设项目,供气专项配套费按照设计用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00元/Nm3/h。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济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租房、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等项目,可以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

编辑:王丽鑫

关键词:配套 城市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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