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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9年01月03日 14:50 |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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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施行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行政执法推进条例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无线电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公众网络投票活动”。2018年12月13-21日活动期间,共有27368人次通过微信参与投票。综合参考网络投票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以下案例入选“无线电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一、 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案

二、 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单位擅自设置调频广播电台案

三、 河北省某商铺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四、 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依法组织听证)

五、 山东省牟某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案

六、 山西省乔某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铁路无线电业务案

七、 宁夏某单位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八、 江西省无人值守黑广播案

九、 上海市某工厂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十、 新疆某商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案例详情:

一、 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案

案例概述:

2017年10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在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要求开展河南省调频广播频率核查整顿工作中发现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违规使用调频广播频率,危及航空飞行安全。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及后期询问确认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于2018年5月25日向该单位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涉事单位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考虑到涉案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排除干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陈诉、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民航飞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使用是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前提之一。随着我国无线电台(站)总量的增加,以及民航机场、航线、航班数量的日渐增多,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遭受干扰的机率也随之增加,维护航空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已成为无线电管理机构一项长期且重要的任务。本案中河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高效排查,处理迅速,适用法律准确,案卷规范,处罚适当,为本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优秀范例。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加大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保护力度,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更好地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编辑:王丽鑫

关键词:无线电 设备 干扰 擅自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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