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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粤江浙沪成“互联网+护理服务”首批试点地区

2019年02月13日 07:29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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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等6省市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

“网约护士”应至少具备五年以上护理经验和护师以上职称;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通过手机预约护士上门的“网约护士”终于来了。昨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网约护士”需为实体医疗机构注册护士

“网约护士”需具备什么条件?《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方案》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

“网约护士”服务对象是谁?可提供什么服务?《方案》提到,“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国家卫健委要求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

《方案》还提出,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应与患者签订协议和知情同意书

针对预约“网约护士”的互联网平台,《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

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方案》要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

同时,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为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方案》提出,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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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京津粤江浙沪 互联网+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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