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铣委员:美丽乡村建设,需要法律支持

2019年03月06日 19:35| 作者:韩冬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韩冬)“村庄生活污水无人治理;如厕难、环境脏、村容村貌差、基本公共服务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散乱;环境整治‘干部干,群众看’的现象还很突出……”来北京参加全国两会前,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主委赵振铣专门去了趟自己对口联系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这个因旅游闻名全国,开放程度和文明程度都相对较高的县,农村人居环境方面依旧存在种种问题,让他更坚定了通过自己的提案,积极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心。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胜之战,关乎群众福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色。”赵振铣告诉记者,虽然中央和各省市区县相继出台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央环保督察今年也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督查内容,但由于目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支撑,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群众陋习改变缓慢,在农村往往由环卫小问题引发环保大问题。

赵振铣提出,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切实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议在总结四川、广西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条例应涵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等作为管理重点,明确奖励机制、投入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作出系统化、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能够在法律层面全面支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深入实施。

“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赵振铣坦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体依然是农村群体,要明确个人、家庭、种养殖业主、民宿和农家乐等三产经营者、基层干部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明晰的强制性规定。让道路、沟渠、安置区、庭院、农场、林盘等公共区域和私人空间的管理都有法可依。同时,应明确执法主体及其责任,避免出现“三不管”现象。还应强化合理分担机制,强制性规定村民承担一部分垃圾、污水处理的费用,强制性规定各类经营业主缴纳生产、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以此来增强村民和业主参与环境治理、爱护人居环境的意识。

编辑:吴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