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群委员:尽快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03月07日 18:36| 作者:张原 李宁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张原 李宁馨 )家庭是社会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是人生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未成年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安定文明、国家民族前途命运。家庭环境、家长素质以及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悦群在工作实践中深深受着触动。她说,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不良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说明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巨大。加大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十分必要。

“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不容忽视问题,如家庭教育观念落后,亲子教育缺失;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父母缺位或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家庭教育亟待法治予以保护。”

她认为,从家长方面看,有些家长对孩子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无方,认为“树大自然直,人大自然长”,一些家长对孩子采取一味打骂、体罚等方式,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从家庭教育工作来看,家庭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司法、网络等共同协作,目前仍存在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分工不明现象。同时,存在公共服务资源比较匮乏、专业人才不足、指导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规范引导和强化保障,使家庭教育工作有法可依。

我国有4亿多家庭,王悦群委员提出,国家要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她告诉记者,我国目前监护人分为: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和国家监护。由于缺乏有效监护人监督机制,尽管法律有规定,但实践中,却几乎没有监护人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责任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例。因此,法律应当进一步具体界定监护能力的内涵和外延,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取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要建立健全监护人替代管理制度,设立监护监督人,遇到监护人曾有严重损害未成人权益的行为的、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近亲属的、监护涉及重大财产的管理的等情形时,由法院或主管机关任命个人或机构,短期内对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的监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当设立公权力监督机构,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督促监护人有效行驶监护职责,更好地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作用。”

编辑:吴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