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霞委员:完善《环境保护法》强化公众参与

2019年03月07日 23:45| 作者:纪娟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纪娟丽)“充实完善公众参与环保制度,让公众更主动、有效、规范地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路径。”全国政协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清霞建议完善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称新《环境保护法》),强化公众参与环保制度。

作为公民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重要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于2015年1月1日通过修订后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下来,相关配套制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称《办法》)也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参与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大幅度提升。

在调研中,陈清霞了解到,在各地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中,相当数量的环境污染问题由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出来,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这不仅弥补了政府监督存在的缺陷,更促使环保等部门注重维护公众利益,更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陈清霞说,但是,公众参与的自觉性还不够高,缺乏有效的组织,参与行为不够规范,法律保障不够有力。

“世界上生态环保较好的国家,公众参与环保制度实施比较到位。我国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国情,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制度的规范化、系统化。”陈清霞建议,首先,推广社区环境座谈会机制,由政府定期牵头,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公众三方对话形式,探讨环境议题,发挥协商民主优势,推动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共同致力生态文明建设。

其次,适当放宽法律对环保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门槛”。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社会组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环保社会组织数量过少是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适当降低环保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给予更多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机会,以有效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以法律形式明确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有举报权,但并未落实具体权利。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建议将“要求保密的权利”、“获得奖励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等重要权利细化并通过立法确立,以调动公众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第四,构建公众参与的专家支持系统,确保公众参与的专业性、有效性。建议逐步建立起专门服务于公众的专家系统,为公众讲解环境知识并定期开展培训,变公众“无为参与”为“专业参与”。

“最后,建议系统化充实《办法》并提升其法律位阶。”陈清霞说,新《环境保护法》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办法》是其有益补充。“但总体而言,《办法》属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建议充实《办法》并提升其法律位阶,使我国公众参与环保制度系统化、规范化。”

编辑:刘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