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僵尸企业”处置的三道障碍

2019年03月09日 17:51|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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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红林委员作大会发言

所谓“僵尸企业”,就是指丧失盈利能力、债务负担较重、靠不断“输血”而存活的企业。不仅国有企业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多分布于产能过剩和环保欠账行业,成为我国新旧动能转换的痛点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难点。

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就明确要求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进展,但效果还不够理想。究其原因,突出存在“三难”。

一是利益割舍难。“僵尸企业”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股东、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给处置“僵尸企业”带来阻力。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担心处置所属“僵尸企业”会带来一次性的巨大减值损失,“家丑外扬”会影响企业的形象,造成资信下降,融资成本提高;有的“僵尸企业”曾是地方GDP的支柱,特别是用电大户,关停不仅将影响地方工业增加值,而且会降低用电指数,拖累地方GDP,“难言之隐”导致一些地方缺乏积极性;有的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僵尸企业”的贷款记为坏账,怕被问责追究,联手企业能拖则拖,“输血续命”维持僵而不死。

二是土地处置难。“僵尸企业”留下的有效资产大多为价值不高的工业用地和国有划拨用地。虽然通过变性开发,升值部分可以用于弥补处置成本,但有的地方政府因为经济下行、财政困难无力收储,或者担心流拍增加地方债务。此外,国有企业绝大多数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能力,造成土地自我开发使用难。

三是职工安置难。民企“僵尸企业”人员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安置,但国企“僵尸企业”职工转换身份成本高,企业难以筹措,加之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少裁员、保稳定”的要求,企业领导普遍有畏难情绪,实施难度较大,有的能拖则拖。

以上“三难”是当前“僵尸企业”无法快速出清的主要障碍,急需清除。

2018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11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原则、范围和方式,但我认为,有了原则和工作方案,关键还在于强力督导,多管齐下,加快落地。为此,建议:

一是国务院成立“僵尸企业”处置督导组。过去三年,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完成全面移交,成功经验之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督导作用。建议国务院授权工信部或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会同国家有关部委成立“僵尸企业”处置督导组,针对任务清单和时间表,加强督导检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工作不拖拉、不走样。

二是支持地方政府设立“僵尸企业”土地收储专项基金。鉴于城市建设用地的稀缺性和升值空间,可考虑以时间换空间,支持省、市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僵尸企业”的土地收储,专款专用,不纳入地方政府的负债率考核。

三是全国社保基金给予“僵尸企业”职工安置经费支持。“僵尸企业”是历史形成的,企业职工是作出过贡献的。社保基金可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同等比例,给予补充资金支持,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各级人社部门加大对社保缴费的减免力度。在“僵尸企业”处置期间,给予单位社保缴费50%的减免;完成员工安置和再就业的,全额返还上一年度失业保险缴费。

编辑: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