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树清委员:加快为“个人破产”立法

2019年03月11日 19:52| 作者:高新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高新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越来越多自然人主体参与商事活动。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也逐步增多。如何避免悲剧发生,给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机会?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甄树清认为加快个人破产立法是很好的解决途径。

破产制度是保障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制度。我国《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对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未作规定。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和自然人债务绝对清偿等传统观念影响下,债务压身的个人有时会不堪重负。甄树清说,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成了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债务人陷于债务困境,可依企业破产法彻底解决债务问题,这对同样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和个人是不公平的。甄树清表示,自然人的经济实体、资金力量一般都较为弱小,一旦陷入债务困境,没有破产制度,很难重新筹集资金与技术再次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了其重新发展,从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宽容失败的理念出发,也应该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国际上,个人破产法已是许多国家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甄树清说,从涉外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出发,也需要我国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如何制定个人破产法?甄树清表示,首先应明确适用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企业主、个体经营户、家庭承包经营户、普通合伙人、个人消费者等自然人主体。破产原因可以概括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停止支付三种,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破产原因。

为保障管理人、债权人等主体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社会关系等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减轻管理人与法院识别、查找债务人财产的负担,降低自然人破产程序的成本,甄树清建议,考虑建立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机制。申报财产的范围应包括其全部财产、共有财产及其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担保融资关系等财产关系,以及婚姻亲属关系、职业经历等社会关系。而且需要明确自然人债务人自行申报的程序规则,以及不诚信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甄树清还建议,应在个人破产法中明确免责制度及个人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责任机制等。

编辑: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