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委员:依法保护消费者押金性质资金安全

2019年03月11日 20:01| 作者:张原 李宁馨 魏天权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张原 李宁馨  实习记者 魏天权)“从知名共享单车企业OFO‘押金退还难’来看,我国对所有权完全属于消费者的押金性质资金缺乏行政监管和刑事制度保障,该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相应机制。”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颖建议加强对所有权完全属于消费者的押金性质资金的保护力度。

李颖委员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目前,在消费过程中,我国对从财务性质和法律性质上看并不属于企业资产的消费者的押金、保证金等缺乏相应的行政强制监管制度,也极少动用刑法对企业肆意挪用用户押金、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尤其是在目前互联网飞速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情形下,肆意挪用用户押金、保证金,不但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信心,而且危害公平和诚信创业的市场环境。

“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缺乏监督,违法成本较低,而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却较高,这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隐性损害,亟待法治予以保护。”

针对“如何加强对所有权完全属于消费者的押金性质资金的保护”问题,李颖委员认为,应从两方面加以保护。“在行政监管方面,强制要求企业将并不属于企业资产的用户押金、保证金等纳入第三方专门监管账户,以防止肆意挪用,并对企业挪用押金的违法情形进行快速处罚和警示;在刑事方面,将企业故意挪用用户押金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对此,她提出建立用户押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对于所有权完全属于用户性质的资金,应从行政管制的角度立法要求企业必须将用户押金托管于第三方。同时,强化刑事惩治力度,加大对企业挪用押金的情况进行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及时对企业进行纠错和警示,对明知是用户押金性质的资金而挪作他用的企业,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编辑: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