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甦雁:建议加大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处罚力度

2019年03月12日 19:48| 作者:张春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春莉)应急车道主要在高速路、城市环线及快速路两侧施划,应急车道是专门用于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使用的,素有“生命通道”之称。社会车辆按规定不能随意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但现实中,有司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这种情形比比皆是。

全国人大代表李甦雁指出,近年来,有关应急车道被占用的新闻屡有报道。如2019年2月8日在湘潭许广高速晓南互通高速路段,一辆救护车耗时40分钟才行驶了3公里。2月15日晚,沪陕高速上一起车祸,救护车运送伤员时,但应急车道被堵,家属跪地磕头哭求让行,最后伤者于当晚不幸离世。2月23日,淄博青银高速临淄收费站附近发生一起车祸,四人被卡车内,迫切需要急救,而此时,高速上应急车道被车辆占用了,最后医生不得不负重30斤奔跑1.3公里救人……有关类似事件常有发生,严重耽误救援的最佳时间,危急伤者生命安全。

“更有甚者,据央视报道,深圳一车主7个月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23次,深圳交警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18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处3000元罚款,记6分的规定。交警部门共开出罚款6.9万元,记138分的罚单。这是深圳交警今年对单项交通违法开出的最大罚单,也是全国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开出的最大罚单。”李甦雁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罚款200,记6分。

李甦雁表示,由于目前的处罚明显偏轻,没有起到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以至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频发。所以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更好的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属于典型的主观故意行为,所以应该对主观故意违法行为采取定格处罚的措施。

为此,李甦雁代表建议:首先,加大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处罚力度,参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处3000元罚款。同时将扣分由现在的记6分提高到记12分。即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处以罚款3000元,扣12分的处罚。对累计三次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在罚款加记分的同时,增加拘留15天的处罚。

其次,建议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等有应急车道的道路出入口、沿途增加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宣传,提倡让出“生命通道”。除交通警察现场查处、电子眼抓拍等处罚方式外,建议提高群众参与度,加大宣传交通“随手拍”、车记录仪等群众举报形式。

最后,建议在特殊车辆比如消防车、120救护车上安装拍照系统,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可由特殊车辆拍摄,并自动把相关证据上传给交警部门来判断、处罚。让出生命通道,刻不容缓,希望加大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尽快加大处罚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编辑: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