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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山:给数字内容产业“减减负”

2019年03月18日 10:05 | 作者:魏玉山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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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引擎,占GDP总量1/3以上。全媒体融合是未来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大方向、大趋势,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组成部分,数字内容产业在推进新闻出版业转型融合,迈向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传统出版单位基本上全部建立了数字出版部门或相关机构,并全面开展数字内容业务;与此同时,还涌现了大量新兴数字内容企业,仅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资质的新兴数字内容企业就已超过1000余家,其中不乏腾讯、网易、新浪、爱奇艺、阅文、掌阅、中文在线这样的龙头企业。长期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对数字内容企业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给予了关注和倾斜。但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内容及产品形态的不断丰富,技术更新和研发进程的不断加快,数字内容产业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方面的问题逐步显现。

201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为数字内容企业实施减税降费提供了政策依据。

目前数字内容企业主要涵盖两个层面,一是实施转型融合的传统出版单位,或成立独立运营的数字出版公司,或设立数字出版运营部门,从事数字内容相关业务;二是以网络文学、数字教育、知识服务等业务类型为代表的新兴数字内容企业。经深入调研了解,目前数字内容企业在税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从事相关业务但并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二是目前没有针对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设立相应的税目和税率,造成数字内容企业相关税收情况较为混乱,执行税率不一,未形成统一标准。

数字内容产业属于高成本、高投入、高风险产业,在资源整合、内容版权、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软硬件配置等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为激发数字内容企业发展活力,推进数字内容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数字化转型升级实际需要,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并研究拓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建议将数字内容产业纳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并针对数字内容产品和网络服务的不同形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内容产业领域新兴企业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享受优惠政策,以发挥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一方面,将支持传统出版传媒企业书报刊业务的相关优惠政策延伸至新兴业态领域;另一方面,将数字内容产业的新兴企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一)降低数字内容企业增值税。目前传统出版单位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业务以及部分报纸在出版环节普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建议将传统出版单位的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纳入增值税优惠范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优惠政策。新兴数字内容企业亦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目前,部分数字内容企业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参照现代服务业以3%征收率缴纳6%增值税。建议传统出版单位和新兴数字内容企业统一参照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缴纳6%增值税。

(二)降低数字内容企业所得税。201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提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目前传统出版单位可享受此项优惠。建议传统出版单位下设的数字内容企业(包括出版传媒集团下设数字出版公司)纳入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范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兴数字内容企业亦可参照执行。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和动漫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有部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数字内容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建议传统出版单位从事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和新兴数字内容企业可统一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或动漫企业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

(三)降低企业购买版权资源的增值税率。鉴于数字内容企业在购买版权资源时,需支付高额的版权使用费,建议在该项上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先征后返优惠,或依照现代服务业按6%缴纳增值税,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数字 内容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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