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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气车可能构成犯罪

2019年04月09日 10:17 | 作者:张飒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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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看得人心惊肉跳:一辆黑色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北京段行驶中,因被一辆白色小车违规并线“别”到,突然加速反“别”白车,致使白车失去控制,撞到道路中心护栏后侧翻,黑车司机当即驶离。之后,驾驶黑色轿车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别”车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别”车往往是开赌气车,危险性极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类似案件。

张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同向行驶的陈某车辆并线、晃大灯等原因,在相邻的两条车道上相互“别车”,张某再次用车“别”撞陈某车辆时,两车相撞,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后越过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先后又与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同时,张某还与同向在陈某车辆前正常行驶的一辆机动车发生追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对他人的驾驶行为不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别挡他人车辆,致使两车相撞,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多辆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故认定张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说法:

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在于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张某明知其处于车流量大、车流快的路况之中,却因驾驶过程中对他人驾驶行为不满,而实施了追逐、别挡他人车辆的行为,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追逐竞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某、李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因行车发生纠纷,后二人相互追逐竞驶、别车,多次发生碰撞,将路边停放的两辆轿车撞损,经鉴定车损价值达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李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说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刑法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惩处的是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实施的,例如追逐竞驶、醉驾这样的危险行为,这些行为即使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但仍存在威胁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因此被列入刑法规范的内容。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要求行为人必须系故意,而非过失。同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如果有追逐竞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驾驶 危险 公共安全 危害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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