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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拟立法规范

2019年05月14日 09:14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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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0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制,强化运营安全保障。

据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不足,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不匹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中所占比例较低,不能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运营模式不规范,线网结构不合理,换乘不方便,公共交通覆盖区域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运营服务质量还有待提升,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需求;

三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有的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内容,有专门一章共十四条内容,其中本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的运力资源,及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还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收集、分析公众出行时间、频率、方式等交通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

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方式,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实行特许经营。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且特别强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期限也有规定,时间为6年至12年。也就是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至关重要,征求意见稿中有专门一章共十三条,从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经费投入、防范隐患等方方面面的安全防护,全力打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网。

针对公共交通上出现威胁人民群众安全的紧急灾情时,救生设备不完备的情况,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隔离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近几年,各地发生了多起乘客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危害公众公共安全的事件,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特别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等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城市 公共交通 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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