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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绯闻”勒索钱款小心担刑责!

2019年05月14日 09:16 | 作者:严鹏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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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张某在同事聚会上闲聊公司老板的绯闻,老板无意中听到后将张某辞退。张某心生不满,以继续散播绯闻相要挟向老板勒索钱款8万元。二审期间,张某具有新的从宽情节,且出现影响刑罚适用的“边际事实”,二审依法对张某改判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18年7月,张某在和同事聚餐时,闲聊老板王某与公司另一名女同事关系暧昧,被王某无意中听到。王某约谈张某后,将其辞退。张某心生不满,以宣扬王某有作风问题相要挟,以索取离职补偿为名,向王某勒索百万巨款。经公司其他同事斡旋后,王某实际支付张某8万元。张某收款后,继续要挟王某。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张某到案,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敲诈勒索罪行,并主动退缴8万元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赃款,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张某深刻悔罪,被害人王某向法院反映张某入职后工作努力,愿意对张某表示谅解,张某离异后有幼女需要照顾,张某居住社区表示愿意对张某进行监管,综合以上情节,二中院改判张某缓刑。

法官释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多次敲诈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状况、治安状况不同,具体数额标准也不同,其中北京地区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元。

法官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因“八卦”引发故意伤害、诽谤等刑事案件较为常见,而以此敲诈勒索财物也应引起重视。人们对“八卦”的否定评价原本停留在道德层面,但如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触及到法律的底线,就将受到刑罚的制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勒索 敲诈勒索 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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