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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高温炙烤多地破40℃ 部分省份上调高温津贴

2019年05月24日 09:43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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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建等地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伴随气温上升,各地高温津贴也陆续进入发放时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记者注意到,今年一些省份在原基础上上调了本地高温津贴标准。

例如,本月21日,上海人社部门宣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福建也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对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这其中,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安徽则是在去年8月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该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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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南昌铁路局九江桥工段的工人们在京九铁路九江区段顶着高温更换伤损钢轨。 胡国林 摄

用人单位发放津贴不到位或面临重罚

记者注意到,为了防止高温津贴被克扣,各地也都出台了具体的保障政策,防止高温津贴成为“纸上清凉”。

例如,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也明确,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将面临省政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不少省份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包括湖北在内的多省份还强调,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完)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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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北方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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