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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男子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引冲突 称非职业举报人

2019年06月15日 13:05 |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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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宁交通违法“网红举报人”现身:不是职业举报人!交警再次解读

近日,南宁一男子疑似在路边抓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市民当众质疑合法性并与其发生言语冲突。

现在,这个交通违法“网红举报人”找到了,他表示自己不是职业举报人。南宁交警也对此事的合法性进行了最新回应。

近期,南宁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视频举报遭质疑事件频发。

6月14日,记者见到了这位举报人陆先生,他说这样的质疑者几乎每次拍摄都会遇到,还在网络上被“人肉搜索”,而其他交通违法举报拍摄者还遭到推搡,甚至人身威胁。

本文图片 南国早报微信公众号

今年2月,陆先生开始在工作之余,进行交通违法视频拍摄。

陆先生说,他在一家公司做技术工作,月薪有七八千元,并不是职业举报人。

陆先生说,作为交通参与者,他平时既骑电动车也开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在他看来都源于驾驶员不正确的想法。

陆先生表示:“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电子眼不可能覆盖所有的地方,在覆盖不到的地方,作为一名司机就能无视交通法违法乱纪了吗?我觉得这个是非常不对的,是非常非常危险的想法。”

陆先生因为一段视频,现在成了“网红举报人”,他想影响更多人,一起拍摄交通违法行为。

他表示,当司机们都知道违法成本高,然后就不再违法了,南宁的交通才会越来越好。

6月13日晚,南宁交警微发布公众号发表《交通违法举报合法并受保护》的文章。针对其中反映的违法举报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再次进行解读。

群众能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接受公民举报。”因此,市民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违法线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坚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第三款对维护举报人权益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三)非法阻扰举报人取证,破坏举报人的取证设备或者所取证据的;...”

对举报人进行谩骂、侮辱,甚至以“人肉搜索”、“曝光身份”的方式侵犯他人身份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煽动他人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将坚决严厉打击。

群众举报后是否直接处罚

有的网友认为,设立交通违法举报制度,让群众代替交警进行取证,“群众的取证就是处罚的直接证据”。这种认识并不正确。对群众提供的线索,南宁交警并未单一的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要对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会在处罚前向被举报人进行问询,与线索中反映的违法事实进行印证,听取当事人申辩,申辩理由成立的,还会采纳申辩意见。

能否“偷拍”

关于隐蔽拍摄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早已明确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可见,拍摄方式是公开还是隐蔽,不是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才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标准。如拍摄的内容仅为记录交通违法行为,拍摄的用途仅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则拍摄是合法的。

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

公民隐私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个人事务决定权。行为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置身于公共环境中,其交通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不属于个人隐私。

编辑:曾珂

关键词:南宁男子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引冲突 称非职业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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