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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牧民专业合作社变成“空壳社”

2019年10月14日 09:47 | 作者:通讯员 潘信利 记者 常歌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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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10月14日电(通讯员 潘信利 记者 常歌)“三牧”问题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我国西部草原牧区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牧民增收致富的问题,还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局。我国西部草原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草原畜牧业产业链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主体,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发展是解决“三牧”问题的一个重要抓手。

“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积极带动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增收、促进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推动牧业组织化、社会化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我们在调研牧民合作社经营发展时发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牧区产业单一、原始积累底子薄,缺少懂经济且能够带领牧民群众致富的带头人,导致部分牧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只搭台、不唱戏’的‘空壳社’。”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政协川井苏木联络办信息员张俊仁在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中建议通过加强民主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政策支持来防止牧民专业合作社变成“空壳社”。

建议中提出,按照清理、引导、管理、扶持并重的原则,积极推动牧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依法把好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进门关,加强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实质性审核,对市场带动能力弱、作用不明显的合作社取消其资格,逐步消除“空壳社”。充分调动牧民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现有合作社负责人的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平的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带动力。加大合作社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档案建设步伐,发展牧区新型服务业,壮大嘎查集体经济,让牧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盖志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对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系统全面的治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款中提出建立年检制度,建立退出机制,旨在纠正“空壳”合作社。建立科学规范的合作社治理模式,不仅是解决当前我国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良好发展的根本出路,也是解决我国“三牧”问题的有效途径。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合作社 牧民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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