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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贵川赣减轻“两病”患者负担

2019年11月21日 10:02 | 来源: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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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江西省分别出台实施意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明确将“两病”门诊用药统一纳入门诊统筹进行报销,切实降低患者负担。


云南

简化“两病”确认程序

该省在2017年就对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保障制定了政策:一是将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期和Ⅲ期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二是将部分常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纳入居民医保目录。但门诊慢特病准入门槛较高,尤其是高血压Ⅰ期患者缺乏明确保障机制,且办理确认程序不够简化。为此,该省根据国家要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机制:从2019年11月开始,针对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但需服用“两药”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累计计算,不得低于400元。

为保障待遇有效落实,该省简化“两病”确认程序,从医院确诊后再由医保经办机构确认,调整为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同时通过多措并举完善“两病”用药供应保障机制,解决好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买不到降血压、降血糖药的问题。


贵州

细化专项待遇支付比例

该省明确,“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为60%,三级为50%;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为1200元,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该省明确,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目录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和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的要求,确定纳入保障范围的“两病”门诊用药;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两病”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病情有变化的参保人员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便重新核定医保门诊待遇。


四川

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

该省明确,“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两病”认定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认定。各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两病”认定机构。

各市(州)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设定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11月出台本地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原则上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江西

药品报销政策动态调整

该省明确,对患有“两病”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且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参保患者,其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具体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的设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对已经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其用药报销待遇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根据“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支付金额对基金的影响,对“两病”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报销政策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基金合理运行。进一步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提升服务效率,但要避免重复开药。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本报记者 陆继才 黄岚 喻文苏 徐雅金 特约记者 范川 通讯员 魏美娟)


编辑:刘畅

关键词:门诊 支付 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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