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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2019年11月26日 08:15 | 作者:李泽伟 | 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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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关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业委会难成立时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最长服务2年,到期后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续期,老物业拒不退出每日罚1万元,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6个月。

物业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将定期发布

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作了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她介绍,随着居民对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物业服务类投诉较多,需要创新制度设计,破解现实难题。《条例(草案)》共8章103条,对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适时调整等做出具体规定。

物业费是物业管理中常见的槽点,经常出现物业觉得不够、业主认为不值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

业委会难成立时

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针对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无法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7人以上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前期物业最长服务2年

到期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续期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

期限届满,业主未就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做出决定的,在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之前,前期物业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

老物业拒不退出每日罚1万元

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6个月

业主希望更换物业,物业赖着不走怎么办?《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违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物业管理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

小区老物业撤离而新物业没到位时怎么办?《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建议

提前做好条例配套文件的研究制定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条例(草案)》突出党建引领、管理全覆盖、管理重心下沉、利益协调,建议强化党建引领,明确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公开方式,强化物业服务费交纳约束措施。

其中,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建议加强信用监管,明确规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系统,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制度,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为使法规能落地、可实施,建议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条例配套文件的研究制定,及时出台物业服务费适时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履约考评等配套文件及相关标准和示范文本。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物业 服务 物业管理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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