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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泽等:“高空抛物入刑”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2019年11月26日 10:41 | 作者:何泽 赵青航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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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哪些亲属叫“近亲属”?哪些亲属为“家庭成员”?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第822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从上面的条款可以看出,在民法领域,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曾孙、外曾孙、玄孙、外玄孙等”排除在“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之外。

从社会伦理道德和明确权利义务的角度上考虑,笔者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将“近亲属”范围改为“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这样可以将“直系亲属”中的“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曾孙、外曾孙、玄孙、外玄孙等”都涵盖在“近亲属”范围内。

一、 将“近亲属”范围扩大到全部的“直系血亲”,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从法理学上来说,法律具有指引作用,扩大近亲属范围,可拉近几代人心与心的距离,有利于对祖父以上的直系血亲进行赡养、照顾,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将“近亲属”范围扩大到全部“直系血亲”,有利于理顺祖辈与孙辈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其他近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顺位监护人,不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见近亲属在成年人监护权获得上的法律地位。其次,“民法总则继承编(草案)”第906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可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因此,法定继承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扩大近亲属的范围,有利于廓清法定继承中祖父以上无法继承的障碍。当然,本条也应作相应的修改。最后,在刑事诉讼法中,扩大近亲属范围可以扩大证人保护范围,有利于保障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进而便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三、 对近亲属关系的认定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伦理和现实问题。人类的平均寿命从2000年的63.9岁提高到了如今的69.3岁;到了5G时代,万物互联会打破医疗上的局限性,人类平均寿命还会有所提高。即使现在,四代同堂甚至五代同堂已很常见,未来还会有更多多代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等”排除在“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之外,容易导致立法和社会实际情况脱节。

为此,笔者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第822条修改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作者系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亲属 近亲 配偶 祖父母 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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