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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生态补偿难走好市场化这条路?

2019年12月06日 11:22 | 作者:韩雪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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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徽、浙江两省历经7年合作探索形成的“新安江模式”,被看做生态补偿的一个成功典范。但目前,因为协调机制不够有效,也出现一些问题——

“在补偿的考核指标、补偿标准、监测方式等方面难达成一致。”

“补偿什么,如何补偿,补偿多少的问题,尚未形成共识……”

在12月5日全国政协召开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安徽省政协主席张昌尔围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议题谈到的难点问题,是此前安徽、浙江两省在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第三轮磋商中曾经遭遇过的,也是目前生态补偿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从“新安江模式”可以看出,目前生态补偿还是以政府主导为主,资金来源也以财政资金为主。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资源性,因此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政府,但这并不代表政府是唯一的补偿主体。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补偿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或社会组织。那么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也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政府,一条是市场化。

目前,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化补偿资金所占比例低的事实,导致走上市场化这条路,阻碍重重。到会的发改委副主任罗文在介绍相关情况时,也提到了这一现状。

原因何在?

恰如张道宏常委所说:“市场交易主体的范围、责任、权益、义务难以确定,就会导致生态保护修复的责权利不能真正落实。”

显然,明确产权关系,是市场能够自行解决的一个必要前提。

认识到这一状况,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将“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确定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明确。

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合理量化生态服务的价值,是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补偿的关键。但由于生态价值的难以量化,影响了其进程。

同时,要想真正走上市场化多元化道路,也对监管和评价提出了科学化的要求。

目前,我国对企业的监管基本是浓度监测,要想实现排污权交易,监管需要对排放量进行监测。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排污者之间的交易才能够在二级市场进行,达到以较低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效果。

此外,“我国生态补偿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单项或独立的生态要素进行补偿,管理的分散导致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和绩效评价,也影响了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机制的合力形成。”张道宏常委说。

找到问题,只是踏上了第一个台阶,再往上,只有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还有《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等等一个个制度的“台阶”,才有“体力”和“经验”走到立法那一楼层,而法治,就是市场化运行的最好环境。

编辑:李泽杰

关键词:补偿 生态 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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