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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全面调整完善就业补助资金政策 为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2019年12月09日 17:40 |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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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特别是做好稳就业工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经济层面。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就业决策部署,要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全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就业扶贫助力脱贫攻坚等就业政策落实兑现和服务保障工作。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补助资金,是就业政策兑现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通过加大资金使用和规范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了资金对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申报程序繁琐、政策覆盖面不宽、补贴申报门槛较高等问题。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适时出台了《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绩效和精简证明材料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办法》为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积极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精准推进就业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提供强有力保障。

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管理原则?补贴项目及标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民服务上有哪些探索?......为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 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既是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就业服务等部门的初心和使命。一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和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部门预算已安排、法律法规禁止等支出。二是规范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申办对象向所辖人社部门或项目审批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人社部门按规定受理并审核后,并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或单位提供的相应账户。三是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人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州、新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调度,并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下一批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用出效益和运行安全。

二、 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央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落实支出责任,将就业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资金管理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统筹做好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积极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不断优化机制设计、突出奖补结合,全面激励各方落实政策;进一步规范流程、简化手续、强化督导,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 《办法》重点从哪些方面对补贴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定?

答:《办法》主要从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激发重点群体就业、积极培养技能人才、强化服务平台保障等方面规定补贴项目及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在全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方面,精准开展感恩培训、政策培训、技能培训、方法培训和示范培训。

1. 针对“五类人员”等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为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一般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急需、紧缺工种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 针对“五类人员”提供系列免费创业培训。对为“五类人员”开展GYB(创业意识培训)、SYB(开办你的企业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天100元、120元给予创业培训补贴;IYB(提升你的企业培训)、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标准由市(州、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 提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对为“两后生”开展为期一学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分别给予技工院校每人每学期4000元、参训学生每人每学期2000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

4. 提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为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500元至2000元一次性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5. 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为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6. 提供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对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职业培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每人每月500元职业培训补贴。

7. 提供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或技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至6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稳住基本盘、抓住关键点、聚焦产业链、筑牢兜底线、扩大新增量、借力新载体。

8. 提供企业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9. 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10. 为五类公益服务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对巡防巡护类、邻里互助类、一线公共服务类、协助管理类岗位就业,以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在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降低创业成本,促成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

11. 提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一次性补贴。

12. 提供各类扶贫载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就业各类合作社式扶贫车间、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13. 提供创业创新项目、成果等奖励。对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14. 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15. 提供创业场租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按规定给予每月不高于500元场租补贴。

在激发重点群体就业方面,降低就业成本鼓励和引导更多劳动者自主就业。

16. 提供高校毕业生、中高职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助。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以及部分特殊专业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费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17. 提供各类院校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8. 提供有组织劳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强化载体建设,努力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

19. 提供国家级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专项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规定分别补助500万元和10万元,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补助200万元和10万元。

20. 提供省级高级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专项补助。对获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级分别补助100万元和10万元。

21. 提供技能大赛和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赛等奖项专项奖励。对通过技能大赛或全国评比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二类竞赛一等奖的选手,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22. 提供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选拔集训基地以外单位专项奖励。对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选拔集训基地以外单位培训选手在国家队中依次晋级的,按照最终阶段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23. 提供世界技能大赛主、辅基地专项补助。对每届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集训基地项目,按照主基地不超过每个50万元、辅基地不超过每个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在提升服务能力保障方面,借助各方力量,促进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就业。

24. 提供人力资源市场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基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25. 开展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社会成果购买。支持和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方式,提升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26. 提供市场化的就业跟踪服务一次性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并进行跟踪服务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27. 提供校园招聘活动补贴。对省内高校每年8月31日前通过校园招聘活动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就业协议签订人数给予每人50元的校园招聘补贴。

在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切实增强各类服务平台吸纳就业的能力。

28. 提供创业型城市一次性补助。城市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9. 提供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0. 提供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一次性补助。对获评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31提供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32. 提供星级就业社区一次性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33. 提供各层级扶贫载体一次性补助。对获评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 《办法》中在哪些方面有改进?

答:一是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职业技工院校“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金补助、技能人才奖励补助,新增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作为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认定省级就业扶贫基地及市(县)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二是提高了资金补助标准。培训补贴由按人补贴变更为按天补贴;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500元和5000元统一调整为5000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原来的每人500元提升到1000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400元提升到500元。

三是扩充了服务补助内容。增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增加高校校园招聘补贴。

五、 《办法》在为民服务上有哪些探索?

答:为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充分体现定策施策为民担当意识,帮助和扶持广大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一是简化了基本身份类证明,如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二是不再要求申办对象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证明材料,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或跨部门协查。

关键词:全面调整完善就业补助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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