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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拟最高处以五倍罚款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拟最高处以五倍罚款
本报讯(记者 王斌)昨日,市园林绿化局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发布《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北青报记者获悉,今后,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拟将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猎捕《条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将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市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级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凭进出口证明书、狩猎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向所在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出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繁育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按规定备案人工繁育三有野生动物的,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采集鸟卵、捣毁野生鸟巢,使用弹弓等工具伤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以及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未持有或附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提出,每年的4月为北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的第三周为北京市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野生动物 保护 罚款 猎捕 繁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