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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国家立法防“医闹”!89名全国政协委员曾为此联名提案

2019年12月29日 17:58 | 作者:莫愁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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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12月29日电 在昨天(12月2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该法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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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就在“医闹”立法通过的前几天,一件令人震惊、悲痛的伤医事件发生。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民航总医院发生一起暴力伤医事件。遇袭的杨文医生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5日零时50分不幸去世。

关于“医闹”立法,政协委员一直在奔走呼吁,提出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凌锋:89名医卫界委员联名提案助推“医闹”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凌锋是连续三届医卫界政协委员,她曾长期关注“医院暴力”问题。从2008年起,她便开始为治理“医闹”奔走呼号。早在2011年,她在全国“两会”期间就提交了一件提案,建议针对医务人员职务的特殊性、专业性,应当有专门针对保护这一群体的专项法律文件产生,她认为当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医闹问题显苍白和无力,应尽快出台《医院治安管理处罚专门条例》。

针对当时频繁出现的医暴问题,2014年3月6日下午全国政协两会小组讨论会上,她发起并联合医药卫生界全部89位委员以界别名义向大会提交了首份“紧急提案”,即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将医疗机构从内保单位中拿出来,列入公共场所范畴,由公安部门进行安全保障,并尽快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

3月7日上午,医卫界联组讨论会现场气氛热烈。凌锋当面向到医药卫生界参加联组讨论的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再提此事,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面对医卫界委员的共同心声,刘延东当场表示,对于医院暴力事件,必须依法严惩。她还提出应该细化相关的立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制环境。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建议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带来《关于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的提案》。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将受到《刑法》处罚(即医闹入刑)。但在温建民看来,这只明确了医疗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并未专门针对涉医犯罪进行立法调整。

他在提案中建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以下是提案全文:

●关于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的提案

我国目前卫生资源相对短缺且分配极度不平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医患关系也越来越紧张。在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本应该充分调动发挥现有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来尽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需求,但事实上却陷入了病人时时事事抱怨、冲击医疗场所甚至殴打、侮辱、杀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也时时事事抱怨、时时处处提防病人,双方极度不信任的恶性循环,这无疑使原本供需失衡的医疗现状更加雪上加霜。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医疗卫生领域实践活动的展开与良性运转。由于调整医疗行为、规范患者及家属行为和协调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均不尽如人意,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就会十分的突出和尖锐,这对医患双方、我国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文明秩序以及国家形象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医患之间本来就是唇亡齿寒的相依相存关系,疾病才是两者的共同敌人。

目前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将医生与患者推到互斥的对立面,医患互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恶劣的医患关系受伤害不仅是医生,也损害患者利益。国家各部门对侵害医务工作者权益的问题一直以来都保持关注。但是,在保护医护人员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许多立法空白,需要弥补,如对医生的权利与义务、病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医生和医疗场所的职业特性未有相应的保护;对医疗暴力并未规定特殊责任和特别惩罚措施,违法成本过低。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和社会长期和谐发展的来看,必须正视和解决医务人员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这不仅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也是保障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持续高发,侵害医护人员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直接的公共性;医卫行业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且,面对有暴力倾向的病患时强制性的“风险暴露”等,也需要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法律补偿。顺应我国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型与立法走向,加之其他法律手段处理此类行为的疲软,应考虑增设专门的涉医犯罪类型、调整现有的入罪标准,以树立行动指南、培育国民的规范意识,收到缓解高发的涉医违法犯罪之实效。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增加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将受到刑法处罚(即医闹入刑)。但只是明确了医疗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并未专门针对涉医犯罪进行立法调整。为使“医闹入刑”更好实施。

特建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

具体条文设置:“有下列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之一,处以刑罚:(一)殴打医护人员的;(二)侮辱、威胁、恐吓医护人员的;(三)在医疗机构非停尸处停尸、设灵堂、制造噪音、封堵通道、强行进入、占领诊室、病房或办公区、阻碍其他患者就医等滋扰医疗秩序的行为;(四)破坏医疗设施、设备、抢夺、毁损病历等医用材料的;(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其他财物的;(六)其他妨害医疗业务、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一)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二)雇佣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三)对正在进行重要或紧急医疗业务者行使暴力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医务人员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恶性伤医事件,委员们不光将建议写进了提案,还多次在大会上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蔡秀军:法治要成医护“护身符”

如果连医护人员的基本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那么以后还有谁会选择学医?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打击暴力伤医等涉医犯罪,让那些施暴者、医闹者知道,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院长蔡秀军)

全国政协委员韩雅玲:处理伤医事件要坚持从严从速

从报道来看,暴力伤医事件仍然存在,多名医护人员致死,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追责。我个人认为,伤医事件应比伤害别的职业的公民事件,处置更严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韩雅玲院士)

全国政协委员张澍:伤医事件与大众法制概念和法制素质有关

希望公众能正确看待伤医事件,医患关系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样的,其实是整个中国社会的法制健全问题,整个国家公众法制概念和法制素质的问题,而这些需要社会整体提高,只是单一地要求医疗行业,是不够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张澍教授)

全国政协委员赵铱民:建议设预防机制和医疗事故保险机制

要建立预防机制和合理的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保险机制。他说,医院无过错状态下也要赔偿的做法,产生很多严重后果。一方面不公正,医院和医生不能接受,没有责任,硬要赔偿,反而对法律产生了疑问。另一方面助长了“医闹”气焰,无助于长久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甚至埋下隐患。要建立预防机制和合理的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保险机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法治智慧的体现。这种机制就是建立良好的稳定的可信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全世界都证明了的一条最重要的解决医患关系的基本解决方案。可参考国家农业险的做法,保险费由国家、当地政府、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全国政协委员、第四军医大学赵铱民教授)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李兰娟:让广大人民群众痛恨医疗暴力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是抢救生命的地方,不是一般公共场所,是重要场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痛恨那些杀医生、打医生、破坏医院公共秩序的人,要让他们知道他是在做一件破坏整个救死扶伤、抢救患者的公共安全秩序的事件。此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提出了“科技强国”战略,我们能不能也提个“卫生强国”战略呢?当然,这就需要有法制的保障。建议尽快出台“基本卫生法”,把所有的法律法规做明确规定,对医疗机构的功能,对患者的权益以及政府的投入等,都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李兰娟院士)

杨文医生,一路走好!愿医闹,再也不见!

(来源: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网、中国医师协会、人民网、中国网等)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医疗 政协委员 全国政协 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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