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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源起与国情基础

2020年01月08日 09:2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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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作为一个概念是从西方国家传入我国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着深厚的国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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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源起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源起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讲过“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比专家们逊色。”这句话强调众人智慧胜过一人,任何人都有参与统治的权利,且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分享政治权力,这一观点被认为是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源头。关于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源头,通常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作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通常由国王或者议事会召集,参加公民大会的是雅典的全体成年男子,妇女、外邦人、奴隶被排除在外。战争期间则是全体战士,这样的会议每年要召开10多次,雅典内政外交的一切大事都由公民大会通过全民公决的形式共同决定。

考察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背景,则要将眼光聚焦于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发展到“行政集权民主制”阶段所带来的弊端。如在美国,总统被称为“帝王般的总统”,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同时国家的外交权和军事权也主要掌握在总统的手里;英国的民主则被称为“首相民主”,在英国,政府控制着国家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并且有权解散议会;法国的民主制度被称为“选举的君主制”,法国总统有权任命总理、解散议会,而议会却不能有效地牵制总统的权力。当西方民主发展到这一阶段,国家权力更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作为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利益代表的议会被逐渐边缘化。西方国家的民众和学者不禁开始反思:在这种民主制度下,“主权在民”如何体现?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如何得到保障?正是在这一反思的过程中,人们开始重提雅典曾实行过的直接民主制。然而,随着各国人口规模的扩大,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已经不现实了,但是各个国家开始普遍强调在国家立法和决策过程中的广泛的公众参与。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约瑟夫·毕塞特所写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该文中所用的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后来我国学者将之译为“协商民主”。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

学术界最早将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理论引入我国的是俞可平教授,他在2003年出版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中,介绍了“远程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其中,协商民主指的是公民与官员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

党和国家的文献中最早关于协商民主的表述是在 2006年《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其中提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后,理论界将这两种形式的民主分别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第一次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正式提出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报告用1段330个字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报告用4段574个字专门论述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问题。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用2段375个字再次重申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肯定了协商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所在,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性质与要素

就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性质来讲,它既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各方资源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制度安排。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要素,可概括如下:一是协商主题,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二是协商主体,主要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三是协商的时机,协商贯穿在决策的全过程之中,包括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和决策实施之后。四是协商平台,其中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类智库等等。其中,政协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职全过程,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协商,是我国最重要的制度化的协商平台。五是协商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使决策最终建立在最广大的民意基础之上。六是协商方式,包括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其中,会议是最常见的协商方式 。

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两种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区别来讲,社会主义选举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石,是解决权力授受关系的,遵循多数原则,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民主形式,遵循共识原则。同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体现在:通过协商民主,“可以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可以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可以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可以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可以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从联系来讲,与西方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对代议制民主的批判的基础上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具体而言,如果没有选举,协商就有可能被操控和利用,如果没有协商,决策就有可能变成少数人的决定,而经过协商形成的共识,最终还要通过票决才能通过。

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越性

同西方竞争式的民主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许多优越性。它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它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它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地位;它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贡献。

二、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的国情基础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的文化基础

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注重在多元差异中寻求理解与沟通,进而求得共识与共处。 “中道”“中庸”“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等理念所涵养的思维方式不仅影响了中国的政治文化,也使得中华文化历经上下5000年的历史而没有中断。儒家文化的集大成者孔子曾经讲过“礼之用,和为贵”。这种“和为贵”的精神在中国老百姓中的最好体现就是“有事好商量”,这与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协商精神、包容精神正好是相符的。主张“和为贵”,并不意味着要抹杀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孔子同样讲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为贵”的价值在于阐明对立面和异质要素之间的和谐性、平衡性、互补性及有序性,主张在理性对话中系统、综合地反映诉求,并在协商结果上作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在社会大变革大整合的当下,这种思维方式对于理性看待社会矛盾,合理协调多元关系、避免纷争、增进和谐、促进发展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的实践基础

考察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其雏形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政权建设中所实行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三三制”。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的时候发现,中国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远比马克思所认为的要复杂。在1925年的时候他撰写了《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认为中国除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以外的阶级皆可团结,团结的方式即协商。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之下,当时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人员构成上,作为无产阶级和贫农代表的共产党员,作为小资产阶级代表的非党进步人士,作为中等资产阶级、开明绅士代表的中间人士各占三分之一。这样一种人员构成使陕甘宁边区政府真正成为了人民的政府。关于人民的政府,毛泽东说 ,“就是人人都有话说,人人都有事做,人人都有饭吃。”,这样一条 “民主新路”,是“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即人民民主。

在中国人民革命斗争即将取得全国性胜利的历史关头,党中央把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合作协商的统一战线的优良传统,及时转变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广泛的民主协商来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通过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来促进全国人民的大团结与大联合,团结和民主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主题。1949年解放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的召开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作搭建起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这次会议可谓群贤毕至,来自党派、区域、团体、军队、特邀人士五个方面的代表围绕着成立新中国的诸多事宜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协商。在这次会上周恩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这次会议的召开,把非制度化的统一战线转化为了制度化的统一战线,进而又把制度化的统一战线转化为了人民民主的政权组织,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机构——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权。

在此后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与中国共产党的统战工作密切相关,主要集中在人大、党委、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内部,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而且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随着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逐渐由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协商过渡到国家权力机关与社会的协商。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了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此后,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和范围大大拓展,社会协商对话与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相结合,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逐步提高,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经人民讨论,协商民主开始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现行制度的契合程度不断加深,已经逐渐深入到了国家行政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协商民主开始向着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制可依的阶段稳步迈进, 国家层面的宏观协商民主机制与社会基层的微观协商民主机制相结合的协商民主体系初步形成。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的现实基础

考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提出的现实依据,既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避免社会分裂、分化、动荡的有效途径,因为协商的本质就是寻求利益交集,寻找最大公约数,促进妥协及共同利益形成,从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整合。

近年来,我国各地城乡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因强行征地、拆迁引发的官民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从而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类似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之后,《人民日报》上的一篇评论员文章讲到“公众激烈的表达背后,实际上是未被尊重的权利、未被满足的诉求。”正是因为政府在做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之前,没有充分尊重和考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才引发了群众的不满和抗议。要引导群众从无序的政治参与过渡到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就是在“修渠”,正如孙立平教授讲的“没有‘渠’,水来了,不知道会流向哪里,就只能到处筑坝,严防死守。因此,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修‘渠’,即建立规则、程序,强化制度化建设”。

新时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适应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的决策辅助功能;适应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的多元共治功能。只有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坚持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的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的力量。

文◎马晓梅 系宁夏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协商 民主 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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