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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司法潜藏的偏见损害公正

2020年01月13日 12:40 | 作者:陈光中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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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司法公正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立场,是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宗旨,反对司法不公,特别是防止出现错案。然而,司法实践中错案屡屡发生,折射出司法在公正的外表之下,潜藏着鲜为人知的制度偏见。这种潜藏的制度偏见,非但不易察觉,而且难以消除。唯有正视司法潜藏的制度偏见,摆脱传统司法的教条和迷信,才能祛除司法公正的制度痼疾。

刑事程序在起始环节,就容易埋下偏见的种子。我们加于被害人的身份标签,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方式。对于不同身份的被害人,办案机关的司法优先级、初期处置模式和程序标准,都可能呈现出内在的差异。当一视同仁的司法承诺,在实践中变成因人而异的差别对待,公正就无从谈起。与此同时,一旦我们给某人贴上身份标签,就会努力寻找证据确证这种身份,并选择无视或者轻视与之相反的证据。有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可能并非基于偏见寻找线索,而是仅仅关注那些选择性收集的证据,并坚信最初的先入为主之见,同时摒弃与已有假设不符的事实和证据。这种确证偏见的心理动机,以及看似客观、实则主观的办案模式,可能对司法程序的运行和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有人认为,无辜者不应该认罪,虚假供述简直不可思议。还有人主张,随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策略得到有效遏制,规范的讯问方法得以推广,虚假供述已经没有存在空间。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盛行美国的雷德讯问方法,非但难以纠正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谎的错误直觉,反而可能助长讯问过程的心理强迫。在有罪推定观念驱使下,那些容易受到强迫影响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令人精疲力竭的疲劳讯问,就很容易出现被迫认罪的司法悲剧。讯问程序中隐性的强迫,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警察、律师和法官,都会基于有罪推定心态看待整个案件,以致错误判断在案证据的证明价值。鉴于此,为了防止无辜者被迫认罪,应当坚持透明的司法、免于强迫的自由和建立在证明基础上的公正。

检察官为何隐匿无罪证据?这究竟是个体职业伦理缺失,还是制度偏见使然?如果了解人们对欺诈行为作出合理化解释的动机,就会认识到,许多检察官不是故意欺骗被告人,只不过是非常善于欺骗自己。从心理学角度看,与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等“作为”相比,隐匿无罪证据等“不作为”,更容易作出合理化解释。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检察官还可能以实现正义为由实施不法行为,这种以恶制恶的心理很容易扭曲司法公正。换言之,检察官越是关注诉讼输赢而非实现正义,就越容易实施不法行为。

法官在更衣室中披上法袍,并不能免除各种偏见的影响。实际上,法官很容易受到各种潜在的偏见影响,例如年龄、种族、性别等因素,都会影响他们对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认知,也影响着他们最终的裁决结果。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决与午休之后作出的裁决可能存在差异;法官的前一个判决可能对后一个判决产生影响;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猜测性等等。这些影响法官决策的偏见非常微妙或者极其隐蔽,很难被人察觉。问题在于:法官极少承认自己存在偏见,并且坚信自己能够摒弃偏见因素。此外,那些旨在克服司法偏见的职业准则等因素,反过来也可能会固化法官客观公正的迷信。但毋庸讳言,法官和警察、检察官、律师一样,也有职业思维定势,也习惯于依靠直觉作出判断,也会受到知识、偏见和信念的影响。一言以蔽之,怀疑并不是正义的敌人,盲目确信却能导致非正义。

反思现有的刑事程序,有些程序规则非但未能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反而可能损害这一目标的实现,还营造出一种安全和公正的假象。有些程序规则并不能真正限制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是沦为徒有其表的纸面上的法律。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一旦遵守规则本身成为唯一的要求,变相规避规则的做法就在所难免。毋庸讳言,如果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那将是一种更大的不公正。只有洞察司法制度隐藏的不公正因素,才能保持对正当程序的自觉,铭记正当程度的实质。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偏见 司法 公正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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