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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编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

快来了解12个有关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

2020年01月31日 18:4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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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1月31日电 (记者 徐艳红)近几日,新冠状病毒肺炎确诊人数大幅攀升牵动国人神经的同时,个别商家因哄抬物价的事也让公众大跌眼镜。前方,白衣天使奋战抗击疫情一线,后方,不良商家及个人或哄抬物价或生产假冒伪劣急需物资。

1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该店将进价为200元/盒的口罩,大幅提高到850元/盒。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王某成等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因大商超市坐地起价,一棵白菜卖到63元多而处罚50万元。

对这些不良商家及个人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做出了不同处罚,不过,大家在觉得实在解气的同时也会有疑问,相关部门对这些商家及个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下面法律依据来了!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北京市律协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党委要求,由医药卫生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万欣和他的团队从1月23日至25日,连续三个昼夜起草完成了18000多字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内容涉及疫情防治、因隔离治疗引起的劳动纠纷、市场监管以及医疗机构和政府的职责等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二: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了大家关注的“8人传谣被拘”相关情况通报。通报称,涉事8人分别传发了“X医院已有多例SARS确诊病例”等未红核实信息,因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分别进行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然而,关于传谣的法律制裁有什么依据,我们也一起来看看。

问题三: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了这些,疫情发生期还有哪些大家关注的法律依据?

问题四: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问题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问题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答: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问题七、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问题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答: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九: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答: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问题十: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编辑:李泽杰

关键词:肺炎 新型 冠状病毒 隔离 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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