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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罚款300万,该!”这位委员今日说法!

2020年02月10日 13:0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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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2月10日电 (记者 徐艳红)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从立法 、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期间,到底应当如何依法防控、科学防疫,本报记者结合最近疫情发生期间的与疫情相关的法律热点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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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罚款,最高可追刑责

记者:最近郑州一超市一棵标价63.9元的白菜成了网红,被郑州市市场监督局处罚50万元;北京丰台区一药房将进价200元一盒的口罩,提高到850元一盒,被罚款300万元。媒体在报道中认为:“罚款300万,该!”此类在非常时期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处罚依据是什么?

彭静:哄抬物价是价格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行为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由于目前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抢购双黄连,现在后悔也难办

记者:前几天,双黄连口服液一夜之间也成了网红,导致电商及实体店的双黄连秒脱销。事后,不少人因盲目抢购、囤药而后悔不迭,买多了能退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彭静:虽然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我们应该看到,双黄连口服液本身属于非处方药,因此对于其买卖还会受到国家关于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约束。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因此,双黄连口服液是不能随意退还的。当然,如果消费者是通过在线方式购买,在商家发货前,消费者可以根据平台规则申请退款。

另外,对于一般商品而言,虽然从理论上讲,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撤销合同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举证能力等因素,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再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会存在风险。在这里,我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疫情期间各类不实信息的澄清力度与查处力度,消费者在疫情期间也应保持理性,切勿因恐慌性消费导致自身财力及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记者:因疫情封城导致演唱会无法按期进行,已购买演唱会门票、机票、预订好酒店的观众可以退吗?需要赔偿吗?预定婚宴的酒店如果已经购买了材料怎么办?

彭静:如果受到疫情本身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因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影响,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演唱会、客运、住宿、餐饮等服务事项签订的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的,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也可基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例如一方为履行合同已投入的成本,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企业强行提前复工严重违法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因疫情需要延长假期开工,企业若强行提前复工怎么办?

彭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规定,企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复工时间的决定、命令,否则将存在多项违法情形,如治安处罚法第50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如果构成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违规强行提前复工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对于企业的复工要求,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38条规定拒绝,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此外,违规提前复工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劳动者还有权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疫情期间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被隔离人员及确诊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如果恰好赶上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防控疫情期间,我们是否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审视我们的工作,如何才能做到依法防疫,提高我们的依法治理社会的能力?

彭静: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对于疫情防控以及整个社会运转的支撑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要时刻牢记“法”这个“纲”,政府及政府部门不仅要坚持依法决策,更要重视与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查处,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作为社会公众,更要时刻关注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让疫情能够得到高效处置。当然,作为法律人而言,我们更有必要利用专业优势,向社会进行法律宣传,为公众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我们的身体力行,为“依法防疫”尽我们法律人的一分力。

另一方面,这次的疫情从某种意义上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及依法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通过这次疫情,目前法律体系中尚待改善之处也有所体现。因此,从远期来看,有必要根据疫情发生及防控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优化升级,例如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修订,调整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对疫情期间劳动、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文件进行科学研判后,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部分通过立法为未来的社会实践提供更加精准、精细的制度支撑等等,从而不断优化与完善,实现良法之治。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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