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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可建立禁食“黑白”名单

2020年02月18日 15:23 | 作者:文雯 |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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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祸起野味,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全国人大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以采用“保护动物”和“疫源动物”的二分思维。

杨朝霞表示,保护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疫源动物,是指有科学证据表明很可能传播传染病病毒的野生动物,如蝙蝠、穿山甲、獾等。“可以列出相关名录。”

“《野生动物保护法》可包括保护动物名录、疫源动物名录和可食动物名录。在禁食方面,包括禁食名录(所谓的黑名单)和可食名录(所谓的白名单)。”杨朝霞说。

杨朝霞认为,从“保护动物”“疫源动物”和“可食动物”三个方面,出台和修订有关野生动物禁食和可食名录。

首先,修订作为禁食名录的“保护动物”名录(基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动物名录的范围和级别进行扩充和调整。对此,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问题一: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也应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范围呢?不是不可以,但基于地方自治的原则,交由各省自行决定,似乎更为合适。譬如,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就把天津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了禁食名录。

问题二:对待“疫源动物”,能否采用生态灭杀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不仅是因为许多作为“疫源动物”的野生动物(如蝙蝠、穿山甲等)是重要的生态要素,而且是因为蝙蝠、穿山甲本身并没有患有传染病(它们只是宿主,仅有人患传染病)。换言之,不能把对待禽流感、非洲猪瘟的方式,简单照搬过来对待野生动物。再者,在措辞上,《动物防疫法》用的是“扑杀”而非“灭杀”。

问题三:是否需要将《野生动物保护法》改名为《野生动物管理法》或者《野生动物法》等其他名称呢?从理论上讲,可以作调整,但并非必须。因为,将蝙蝠等“疫源动物”纳入调整范围,并未在根本上违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宗旨:禁食野生动物,虽然直接维护的是人类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但在总体上间接保护了野生动物。再者,命名一部法律,是可以这部法律的主导价值或主要目的为依据的,如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

其次,制定作为禁食名录的“疫源动物”名录(基于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目的)。譬如,将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有科学证据表明很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的野生动物纳入该名录。在范围上,既包括作为“保护动物”的“疫源动物”(如果子狸、穿山甲等),也包括作为非“保护动物”的“疫源动物”(蝙蝠、竹鼠、獾等)。要注意的是,制定“疫源动物”名录时不必区分“野生繁育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因为病原体并不考虑和挑剔宿主动物是野生还是人工繁育的。

再次,制定“可食动物”名录。一是制定作为野生动物药材资源的“可食动物”名录,具体可由国务院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制定作为人工繁育动物的“可食动物”名录。可在《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已废止)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最后,区分常规时期和非常时期,采用禁令的方式出台非常时期的禁食名录。以上讨论都是针对常规时期而言的,在野生动物引发传染病的非常时期,可以通过政府禁令进一步拓宽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譬如,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动物(可不局限于纳入《野生动物保护》保护名录的繁育动物)等也列为禁售、禁食对象,以加强对野生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禁食名录的基础上,添加相应的禁食动物。不过,要防止形式主义的简单粗暴做法,将完全没有携带传染病病毒可能性的动物也列入禁售、禁食范围。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野生动物 名录 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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