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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人涉黑,罪加一等!

2020年04月24日 11:08 | 作者:练洪洋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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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等。

也许很多人不知道,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现象一直暗流汹涌,待到浮出水面,情节往往令人震惊。最高检日前公布一个典型案例:一位刑满释放人员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极大、影响极坏。

黑恶势力为何对未成年人有偏好?原因很简单,只因未成年人身上有一块“免死金牌”——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就算被警方抓获,他们也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受或减轻处罚。真正的“幕后黑手”既收渔人之利,又自以为能躲过刑罚,所以,他们乐此不疲。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后果相当严重,绝非“过家家”。大而化之,伤害法治体系,此类犯罪对公众和社会造成事实伤害,还无人“埋单”、无责可追,这就是一个罪与罚不对等的漏洞。小而化之,对未成年本人来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如坠万丈深渊。钻刑事责任年龄空子,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有了第一次,难免就有第二次、第三次……人总是要一天一天长大的,终于有一天,年龄会越线,刑责不能免。

可以说,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三宗罪”——危害了社会,祸害了未成年人,“元凶”却往往逍遥法外,让正义姗姗来迟甚至长期缺席。对于组织者依法严惩,体现实质正义、自然正义,最高法等发布《意见》,补全程序正义,使之更臻完善,堪赞。除了法治,全社会都要对这一现象保持零容忍,形成合力,给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免受黑恶势力荼毒的晴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未成年人 恶势力 利用 黑恶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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