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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全:因无视防疫规则被解聘并不冤

2020年04月29日 15:38 | 作者:张智全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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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该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统一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标准。其中明确,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月28日《新快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都面临正常经营方面的困难,为求自救而被迫裁员,但也有少数企业以此为幌子行非法解聘员工之实。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等职能部门就疫情期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出台相关政策,最高法亦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令禁止企业不得在疫情期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多部门依法保障疫情期企业员工劳动权益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该省人社厅出台《解答》,在明确了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等问题审理标准的同时,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不守防疫规则,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格外引人注目。

平心而论,少数企业员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隐瞒真实情况照常上班,对此要付出被“炒鱿鱼”的沉重代价,这种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必须指出的是,同情是美德,法律才是底线。由于少数员工的这种错误做法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利益损失,因此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理逻辑。甚至说是咎由自取,也不过分。

众所周知,应对来势汹汹的疫情,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而独善其身。作为有理性的个体,理应遵守防疫规则,相向而行地共同防控疫情。员工无视防疫规则拒不接受治疗、隔离,抱着侥幸心理予以处置或者照常上班,不仅会直接干扰疫情防控大局,还有可能让其他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连带感染病毒,进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把企业置于更大的风险中。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任性做法,为法理不容,企业完全可以根据权责对等的公平原则,依法对不守防疫规则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又关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只是简单的谁输谁赢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更是兹体事大。也正因如此,法律和相关劳动政策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作出了最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员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当然,这种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应兼顾用人单位正当权益的维护。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视防疫规则拒不接受强制隔离治疗,还隐瞒实情照常上班,完全有可能因自身已被感染而成为新的感染源,致使其他员工大面积地被感染和隔离,必然会让企业的利益受损。因此,依法准许企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契合法理逻辑的理性选择。

法者,治之端也。《解答》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对无视疫情防控措施、给单位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有利于疫情期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凝聚起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磅礴力量,从而为真正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张智全)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疫情 企业 劳动合同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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