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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被公司延期支付工资该咋办?

2020年05月07日 11:2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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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李若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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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破了人们原本的生活节奏,这场疫情不仅极大程度的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还对很多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打击。于是,很多公司不得不在整体的经营运作框架中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与变动。其中,处理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成为了各个公司的重点之一。为鼓励中小企业与国家、人民一起共度难关,国家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颁布的很多政策上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目的是希望可以减少失业率的同时,也能够保障中小企业的相关利益。本篇文章将从法律法规、国家在疫情期间颁布的各类政策以及平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等角度出发,做一个简要的分析与归纳。

一、 关于员工拒绝在疫情期间上班问题

案例:A公司在疫情期间通知复工,而员工小王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此时A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如企业复工后,员工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通过工会及时召开疫情防控的宣讲和强调复工的重要性,除此之外,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远程办公或在家办公等相关措施,以防发生有员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到岗的现象,员工也可以自行申请休年假、事假。如若员工休假时间过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则A公司可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录音、视频或者微信记录等。

二、 关于企业因疫情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问题

案例:B公司在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效益大幅度下降,遂公司决定延期支付工资,合法吗?

解析: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以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以上情形均不属于“无故拖欠”。由此可见,复产复工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工资需要延期发放时,企业应及时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各级工会也应当积极协助企业,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压力。

三、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案例:C公司在疫情期间由于经营困难,为缓解用工成本,遂决定采取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那么对于C公司来说,什么样的员工,公司可以在疫情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样的员工不能被解除呢?

解析: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和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对于以上人群而言,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以上人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举例:小张是C公司的员工,在疫情期间因以上规定被实施依法隔离,导致不能正常工作,C公司本不应辞退小张,但是如果C公司发现小张属于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亦或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六种情况之一的,即可解聘小张,以此来保证公司的正当权益。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新冠肺炎疫情等情况并不能成为职工任何情况下的保护伞,在员工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不必为此买单。

2)在疫情期间,职工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并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新冠肺炎疫情如今还在持续,很多中小企业都在为抵抗疫情带来的冲击而努力着,不遗余力的与国家、人民一起共克时艰,所以本篇文章给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些与疫情有关的法律小知识,希望能为中小企业关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在疫情期间,被隔离的人员偷偷的逃跑,或者职工拒绝防疫隔离,一旦构成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疫情 期间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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