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收集应明确最小化原则

2020年05月21日 14:55| 作者:白杨 高峰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今年1月,湖南益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某干部通过微信将内部工作文件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并侵害他人隐私;2月1日,山西省临汾市一男子因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名单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2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破获全省首起利用疫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嫌疑人利用虚假口罩购买网站骗取4700余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对疫情防控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凸显出法制化保障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5月15日,来京参加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迟日大通过一场网络直播,与网友面对面交流,在线征集大家对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的建议。不少网友在反映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困扰的同时,也提出了建议。

“我都记录下来了,会把网友的好想法,充实到我的提案建议中去。”迟日大说,政协委员的提案,不仅是个人意愿的表达,更是群众智慧的凝结,从群众来,也要回到群众中去。

16号一早,迟日大又邀请多位业界同行,从法律的专业性和立法涉及部门两个方面进行专业研讨。

在这次带到两会的《关于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的建议》提案中,迟日大建议,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上,应当明确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平台,直接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在各公共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并由一个确定的主体负责收集、提供和保护,既避免了对于个人信息多头收集、多头管理所造成的不便,又减轻了公民个人重复填报、提供相关信息的负担。

针对这种尴尬又无奈的情况,迟日大提出,可以尝试设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者的行政责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侵权举报平台、对被举报者个人信息来源强制公开义务、赋予公民个人对于非公共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具有自主删除权利等。此外,检察机关可考虑将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解决好老百姓的“烦心事”“糟心事”,展现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

(本报记者 白杨 高峰)

编辑:李煜